中国保险最新股权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公司办理股权变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签署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说明(加盖公司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当注明具体委托事项、委托人权限和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的决议(全体股东签名,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份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未由全体股东签字的,应当提交转让股份的股东就股份转让向其他股东发出的书面通知和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应当提交拟转让股份股东的说明。

(五)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付证明(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股东或发起人签署;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六)新股东的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企业法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应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转让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需提交第四项、第五项材料。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并按照相应的提交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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