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如何处理?
(一)企业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认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属于投资企业的,应当相互抵销,并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的内部交易损失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投资企业还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对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损益进行抵销,并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对于投资企业在第一个执行日之前持有的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余额的,还应当扣除按照原剩余期限线性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余额,确认投资损益。
被投资企业宣布支付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应当按照规定计算其份额,以确认应收股利,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持有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并视同该子公司从开始就采用成本法核算。新会计准则实施后,投资收益应按子公司宣告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份额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