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对外担保有哪些相关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提供担保,应按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从行政、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提供担保和普通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没有太大区别。有限额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不得损害出资人债权人的权益。

1.国有企业对外担保有哪些相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或者担保总额以及单个投资或者担保金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2)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重大财产转让、大额捐赠、利润分配、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权益。

2.国有企业对外担保有没有专门的决策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⑴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2)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股份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3)第十三条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分享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向委派机构报告履职情况和结果。

由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国有企业与普通企业在提供担保方面并无太大区别,只是国有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持,会后将结果和情况告知出资人的负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