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其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2.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其主要财产;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同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上述决议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自股东大会通过该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公司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收购股权的价格由股东与公司协商确定。股东与公司不能就股权收购达成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