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本金收不回来是什么问题?
投资方出资500万,与融易宝公司签订协议,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融易宝公司向投资人支付利息,但500万元本金并未返还给他。于是投资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基本就是这样。
2015年4月29日,甘先生与融易宝公司签订协议,甘先生出资500万元以借款人名义受让债权,期限一年,约定年利率13%。同日,甘先生将款项支付给融易宝公司,并将李享有的债权转让给250人。借款到期后,融易宝公司向甘先生支付了截至2006年5月2015日的利息,但本金500万元未返还给他。甘先生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融易宝公司认为,融易宝只是为甘先生和李先生提供中介平台和服务,与甘先生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我们的关系是中介关系,不是借贷关系。甘先生通过融易宝公司与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融易宝已完成中介义务,无义务向甘先生偿还理财资金。甘先生应要求李偿还。”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个人借贷咨询及服务协议》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居间合同是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只是中间人,服务范围有限。但本案中,原告甘先生授权融易宝公司为其资金寻找借款人,资金也一并转入融易宝公司。这种合同不符合居间合同的特征,而更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因此,法院认为该合同应属于委托合同。
法院在确认合同性质的前提下,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不能认定融易宝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关键在于,甘先生收受李某巨额债权,而融易宝公司并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其找到的借款人李某与250人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法院为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融易宝公司偿还甘先生本金500万元及判决生效后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3%计算。
目前,提起上诉的荣毅宝在二审即将开始时要求撤诉。该案仍在审理程序中,判决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