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上市公司股份转让?
根据《办理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第三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指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提出办理股份协议转让的申请:
(1)转让股份数量不低于境内外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总数的5%;
(二)因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实体持有公司50%以上股份,或者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形成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全部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转让股份数量不受前款规定的不低于5%的限制;
(3)与上市公司收购相关的协议转让;
(四)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涉及的协议转让;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股份发生行政转让和收回已先行支付股份的,申请人可以根据本指引向本所申请确认。
此外,根据《暂行规则》、《处理指引》和《关于协议转让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理的通知》(以下简称《违约处理通知》)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提出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转让处理申请:
(1)拟转让股份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或合并管理的补充质押股份,拟转让股份质押登记已到期12个月;
(2)提交协议转让申请时,本次交易的出质人为持有相应上市公司2%以上股份的股东;
(3)不存在办理指南规定的不予受理。
除上述情况外,交易所不接受申请。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为政策问题具有时效性。相关回答请参考官网发布的最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