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的大股东在小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向银行借钱,然后贷款未能发放。小股东会承担责任吗?
不需要承担责任。股东以个人名义借款的,属于个人债务,其他股东不承担责任。以公司名义贷款的,要区分实际情况。借款合同有公章的,借款记入公司账户,第三人不知情,属于公司债务,以公司资产清偿。如果这个股东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其他股东可以追偿。借款合同不足以确认为公司债务的,应当作为个人债务处理。
法律分析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即只要股东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公司对外所欠债务与股东无关。所以不用承担返还的义务。只有当对方能够证明公司与股东的关系是混合的,即公司由股东控制,在业务和收入上与股东混合,公司的钱全部进入股东的账户,那么股东就需要与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从你的股东离开公司超过1年,没有参与公司的任何决策来看,股东和公司是严格分离的,股东不用和公司一起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在股东未能按规定出资的情况下,那么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时,股东才需要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比如股东按规定需要缴纳30万元,但实际上只缴纳了1.5万元,那么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比如30万元,那么股东需要在未缴纳的654.38+0.5万元内承担责任,也就是股东只需要缴纳30万元中的1.5万元。这也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