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
法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的法律问题作如下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三)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依法向公司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未清偿部分在未清偿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了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同样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在公司成立时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发起人和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主张赔偿。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告在公司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提起诉讼,要求未履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