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内容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井下、有毒有害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一、女职工在工作中,特别规定有:
1,不得从事井下矿山作业和第四级劳动强度作业;
2.经期女职工不得从事低温冷水高处作业,也不得从事世界屋脊的劳动强度。
二、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拘禁劳动者的。
三、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参考以下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和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3)劳动生产率;
(4)就业状况;
(5)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