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协议转让价格有什么要求?
根据《办理指引》第十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应当以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所转让股份在二级市场的收盘价为基础,转让价格区间下限参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本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的90%(如ST和*ST被特殊处理, 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本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5%),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司股票交易日收盘价的80%
根据《违约处置通知》第四点,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转让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的70%。
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股份转让协议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涉及变更受让方、转让价格或转让股份数量的,以补充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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