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风险
法律主观性:
1.投资(融资)担保公司不能从事民间借贷经营活动。2、投(融资)担保公司是经国家批准,从事特定投融资担保业务的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2)发放贷款。(3)受托发放贷款。(4)委托投资。(五)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法律客观性: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被担保人不履行所欠债权人的融资性债务时,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