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第一家网盛科技是什么时候发布上市的?

白支林

案情简介

(一)中国第一家互联网上市。

2006年6月5438+2月65438+5月,中国a股市场第一只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股票——网盛科技(002095)在深圳中小板成功上市。

网盛科技全称浙江网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价14.09元,市盈率29.98倍,为近期IPO以来最高。上市首日开盘价为68.10元,全天波动较大。盘中最高78.00元,最低53.05元,收于62.8元,较发行价14.09元上涨345.438+0%。

网盛科技专注于互联网业务,包括中国化工网、中国纺织网、中国医药网等垂直B2B电子商务网站。其中中国化工网成立于1997,1998开始盈利。目前各网站整体年利润接近3000万元。

(二)网盛科技的重组

网盛科技从成立至今,和国内很多民营企业一样,没有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网盛科技启动重组时,参与重组的中介机构开始相应调整股权结构。一方面,整合网盛科技及其关联企业的业务,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另一方面,调整网盛科技及其关联方的股权,理顺股权关系,激励管理层。基本方案确定后,中介机构对网盛科技重组涉及的税收成本、资本运作等进行了详细论证,最终制定出一套可行的重组方案。

作为网盛科技重组的律师,我们对公司的历史沿革、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公司的业务、税务、重大合同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提出了解决方案。由于网盛科技是民营企业,不涉及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产权结构依然清晰,不存在产权不清或潜在纠纷的情况。因此,我们的主要任务是在理清网盛科技整个股权结构的基础上,做好各类法律文本,从法律的角度对重组过程中出现和发现的新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提出解决方案和方法。

网盛科技改制时,当时的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公司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根据政府的相关要求,设立股份公司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因此,律师要配合其他中介机构制作审批所需的各种文本和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主要对主体及其历史沿革、股东、关联企业、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资产、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重大诉讼及仲裁、行政处罚等问题发表意见,对改革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改革主体的整个改革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政府相关批准文件下来后,发起人出资到位,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所以改制主体需要召开创立大会,讨论股份公司的设立。

律师在召开创立大会的过程中要做的工作包括:制作创立大会所需的各种文件,如会议通知、各种提案、投票表决等。;协助企业完成创立大会的整个召集程序,如出席会议股东的合法性、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程序、会议纪要等;最后,监督整个创立大会的合法性,确保创立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创立大会同意设立股份公司后,律师应指导和协助企业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当然,如果是新成立的股份公司,不存在变更登记的问题。

(三)网盛科技上市指导意见

根据证监会的原始要求,股份公司上市前至少要进行一年的辅导,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接受中介机构在公司规范运作、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方面的培训。律师应当主要从《公司法》、《证券法》和证监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进行培训,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确保其知道公司股票上市后应当遵守的内容。会计师主要从财务角度出发,保荐人主要从整个上市的角度出发,对公司进行相关的培训和辅导。

在对网盛科技进行了一年的上市辅导后,浙江监管局进行了验收,认为网盛科技的辅导合格,符合上市要求。于是,中介开始制作上市申请材料。

(4)网盛科技上市申报

在挂牌申报阶段,中介机构一般会派员现场办公。在这一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是收集和整理制作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材料,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检查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起草和审核企业在此过程中需要制作的其他法律文书。

由于股票发行上市对一个企业来说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律师应该严格审查公司的相关决议,判断其程序的合法性。必要时,律师应直接参与法律文件的制作,并监督整个决策过程。

整套申报材料递交证监会时,证监会有一两次反馈,主要是对申报材料中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澄清的内容进行补充,对一些问题发表更明确的意见。律师在此期间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证监会的反馈收集信息,从法律角度对某一问题发表意见。

(五)网盛科技发行上市

2006年6月365438+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核准了网盛科技的首次公开发行。

2006年6月165438+10月12日,中国证监会核准网盛科技公开发行不超过15万股新股。

至此,网盛科技公开发行的所有审批程序均已完成。

2006年6月24日,165438+10月24日,网盛科技在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站刊登了《首次公开发行意向书》、《首次公开发行建议书》、《首次公开发行初步询价及推广公告》,并向社会公开推广。

2006年6月5438+2月1日,网盛科技向社会公告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定价及公众投资者网上定价的公告》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结果及定价的公告》,确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65438于2006年2月7日、8日向社会公告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申购及中签率公告》和《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上定价中签结果公告》,网盛科技公开发行流程已经完成。

2006年6月5438+2月65438+2月4日,网盛科技向社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公告》及《股票上市推荐函》,其股票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2006年6月5438+2月65438+5月,网盛科技成功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成为中国a股市场第一只纯线上股票。

法律意见

(一)重组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在整个重组过程中,律师要做的主要工作是:(1)尽职调查;(2)与企业沟通,找出企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3)与其他中介机构沟通协调,从法律角度对整个重组方案提出建议和方案;(4)根据方案确定的时间和程序,制作各种法律文本,包括各种协议、章程等。

由于重组是公司上市(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经阶段,重组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司未来的发行上市。所以重组前期的尽职调查和方案制定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尽职调查应重点关注公司历史沿革、重要资产、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税务等问题。在方案设计上,公司要独立,主营业务要突出,关联交易要规范,避免同业竞争。

(二)心理咨询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因为证监会对公司上市前的辅导期不做强制性规定,按照一般惯例辅导期定为三个月。在辅导期内,律师要为公司制定各项内控制度,完善公司各项治理结构,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上市所需法律知识的培训,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各项规范性文件。

在此期间,公司运作更加规范。公司管理层熟悉上市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公司的各项事务。公司的财务制度更加完善。公司的经营已达到上市公司的要求。

(3)上市申报阶段的法律问题

律师的最终成果体现在律师的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上,所以律师的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就成了现阶段律师制作的主要法律文书。制作上述法律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三)上市的实质性条件;(四)发行人的设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七)发行人股本及其演变情况;(八)发行人的业务。(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10)发行人主要财产;(11)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2)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动及并购重组情况;(13)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14)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规范运作情况;(1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动情况;(16)发行人税;(17)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18)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19)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21)发行人招股意向书的法律风险及其评估;(二十二)发行人的其他事项。

在这个阶段,律师还要为公司发行上市召开的股东大会制作各种法律文件,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书等法律文本。同时,律师还要配合其他中介机构,随时为公司解答各种法律问题,或者为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法律咨询。

经典分析

公司上市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公司的方方面面,还有很多中介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律师在沟通、解释、协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律师的作用不仅仅是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起草各种法律文件,还要及时解答公司等机构提出的法律问题,处理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法律相关问题。因此,律师的业务知识不仅限于公司法、证券法等与公司上市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律师还应该了解甚至非常精通与拟上市公司的行业和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同时,由于公司上市涉及到公司的方方面面,合同、税务、环保、劳动用工、诉讼仲裁等与公司经营相关的法律知识也需要一个证券律师来具备。否则,律师制作的法律文书就会出现一些法律漏洞。在证券市场越来越规范,证券法律法规越来越严格的形势下,律师承担的风险会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