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监管主体有哪些?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监管措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开展的私募基金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采取了七项相关措施:

1.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要求其提交相关业务材料;

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就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5.查阅、复制当事人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询当事人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有证据证明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已经或者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重要证据已经被隐匿、伪造、销毁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查封;

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交易,但限制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二)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