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股东有哪些权利?
根据公司法,股东有哪些权利?(一)股东身份权《公司法》第31、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行使权利。但未经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东应重视股东名册登记和工商登记,这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二)参与重大决策权《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公司。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如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特别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三)经理层权利的选择和监督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度分离,公司法据此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将经营管理权授予董事会和董事会任命的经理层。《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大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履行其他监督职能。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公司股东也享有代位权。(四)资产收益权《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得红利。公司增加资本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有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此外,公司解散清算后,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和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在是否分红的问题上,很多公司的股东之间往往存在很大的分歧。对此,《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且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在股东大会上对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拥有知情权的股东虽然公司的管理权已经授予董事会和经理层,但股东仍然拥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情况的权利。当然,股东行使这一权利不应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检查。(六)有权审查关联交易的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向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作出决议。作出本决议时,关联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表决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七)提议、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权利。股东大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期召开,保障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但定期的股东大会有时无法满足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需求。因此,《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代表65,438+0/65,438+0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及65,438+0/3以上的董事、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八)决议撤销权由于股东大会实行资本多数决制,小股东往往难以通过表决反对大股东。而且在实践中,大股东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随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因此,《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九)退股权《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这就是所谓的资本维持原则。但这并不影响股东在特定情况下退出公司或解散公司。《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2.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其主要财产;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股东与公司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65,438+0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十)诉权和代位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司可以提起诉讼。但在某些情况下,公司不会或不能提起诉讼。比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由于直接控制公司,不能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最终受损的是股东权益。因此,法律赋予股东在一定情况下,通过一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公司法》第151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监事侵犯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股东权利远不止以上十项,股东还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有或设定其他权利。一般来说,基本上公司的所有股东都有权参与所有的重大事项。虽然每个股东都有投票权,但是在股东大会上当然是少数服从多数。公司的利润和负债直接影响股东的个人利益。虽然股东高于管理者,但是股东的一种权利的驱动实际上是有相应的制度来监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