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有哪些?
法律依据:中国保险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因任何原因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不承担责任: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其许可的驾驶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未依法采取措施,或者故意损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2)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饮酒、吸食、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或者注销的;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机动车运载危险品或者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5.无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牌证或者其他必要证件驾驶出租汽车或者营业性机动车的;
6.学车时没有合法教练指导;
7.被保险人不允许的驾驶员;
(3)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或者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2.在查封、扣押、没收和政府征收期间;
3、比赛期间,在营业场所进行测试、维修、改装;
4.被用来犯罪。
第九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包括放射性污染)、核反应和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火源;
(四)被保险机动车已经转让、改装、安装或者改变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的危险性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和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
(5)被保险人或其许可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1)市场价格变动导致的减值和修复后价值减少导致的减值损失;
(2)保险机动车整体在此期间被盗、被抢、被抢、下落不明、被损坏,或被盗、被抢、被抢未遂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件丢失;
(三)自然磨损、腐蚀、锈蚀、失效、质量缺陷;
(四)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车身划痕无明显碰撞痕迹、新设备丢失的;
(5)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的修理和检验继续使用,造成损失扩大的;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事故,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不确定部分不承担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方式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的除外;
(8)被保险人违反本条第十六条规定造成的无法确定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