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有数量限制吗,发起募集设立人数有限制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两个以上的发起人,其中过半数的发起人应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八十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未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注册资本实缴额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发起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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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七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并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八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约定代收和保管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据,并有义务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据。
第八十九条。发行股份的股本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和认股人组成。
已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期限未募足的,或者股款缴足后三十日内发起人未召集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按照已缴股款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份。
第九十条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或者公告各认股人。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发起人和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成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审查公司的开办费;
(六)审核发起人作为股款的财产的作价。
(七)因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十一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本或者出资抵减股本后,除未按时足额募集股份、发起人未按时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股本。
第九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创立大会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出资的,应当补足出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作价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出资的发起人应当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退还认股人缴纳的股本,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转增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以增资为目的公开发行股票,应当依法办理。
第九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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