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国有公司、企业私分国有资产罪

目前界定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有两个。一是国务院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二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权属界定暂行规定》。这两部行政法规和规章将国有资产定义为: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产和投资收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有的其他权益(集体、个人或者外国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没有合法依据的资产为国有资产)。

现行刑法没有对国有资产进行界定,而是将公共财产界定为: (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等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或者专项资金的财产。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私有财产,视为公共财产。《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在附则中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并认定的资产,或者国家对企业的投资和各种形式的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拨款。

笔者认为,国有资产的范围应界定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拨款、投资和国家明文规定应上缴财政收入的款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属于国家或违反集体规章制度应上缴国家的其他收入,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重点应当是,私自改变国家行政拨款和投资计划的用途,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恶意侵吞国有资产,在国有企业困难过程中变卖固定资产进行集体私分,影响国家计划和经济秩序。

目前非法收入、表外资金、小金库等。大致由以下几种情况构成:(1)单位以经费紧张为名向相关企事业单位索要的“赞助费”;(二)隐瞒或者截留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其他收入的;(三)冒领或者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助的。查清小金库的非法收入或资金来源后,根据上述界定国有资产的原则,就可以区分哪些属于“国有资产”,哪些不属于。如果单位私设小金库私分国有资产,那么无论单位是通过将国有资产骗出账外的方式设立小金库,还是截留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都应当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如果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设小金库,采取欺骗或者隐瞒等手段,欺骗上级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钱款归个人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贪污。单位为职工利益私设小金库,违反国家财经政策为职工修建宿舍楼,违规发放奖金的,应按违纪处理。国家机关超越职权收取费用的行为,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

值得强调的是,鉴于实践中国有资产认定相对困难,在办理私分国有资产案件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应当作出鉴定,作为司法认定的依据,确保刑法适用的统一和规范。(作者单位: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