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法律分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明确要求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监管,加快补齐监管体制短板。《金融调控办法》的颁布实施,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金融监管办法》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以合并报表为基础,以全面性、连续性和渗透性为原则。对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法予以准入和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金融监管办法》的实施将继续坚持金融业整体分业经营优先的原则,从制度上把工业部门和金融部门隔离开来,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防止风险交叉感染,进一步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

法律依据:《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仅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适用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和认可法人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机构跨行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本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以下类型:

(一)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

(2)信托公司。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四)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五)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