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当前我国企业改革的实际谈企业改革的思路和方法
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应把握的几个问题:国家经贸委研究室;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已经走过了20多年。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按照中央精神,大胆实践、努力工作,基本如期实现了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三年目标。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总体形势是好的。但是,也有一些问题值得高度重视,需要我们进一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上来。这对国有企业顺利改革和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要意义。(一)战略性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全面贯彻“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是党的十五大作出的重要决策。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把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确定为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政策,明确提出在调整和重组中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这是一项积极的政策。“进”“有所为”是发展,“退”“有所为”也是为了更好的发展。进与退、作为与不作为是一个有机整体,必须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战略性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是针对国有经济分布过广、整体素质不高、资源配置不尽合理的实际提出的。几十年来,由于国企只“活”不“死”,积累了大量早已失去竞争力的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退出市场的渠道,是近年来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要进一步努力。继续压缩过剩产能,对产品没有市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和矿山实施破产关闭。依法关闭浪费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小厂矿。同时,在竞争性领域有一定实力的企业要吸收多方投资,加速发展;对产品有市场,但负担过重、经营困难的企业,要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产。根据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国有股减持等方式,将国有资产部分或全部退出部分行业或企业,集中力量,加强重点,提高质量,或用于支付必要的改革费用。在我国目前的形势下,国有经济的“退”在某种意义上比“进”更难,需要稳步有序地进行。确需退出的,也要充分考虑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程度,注意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规范运作,平稳推进,有序退出。战略性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国有经济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得到了发展,在工业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它仍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参与国际竞争的主要力量。为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有经济要在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支柱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重要骨干企业中占主导地位,支持、引导和带动国民经济发展,为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发挥重要作用。面对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新形势,面对新世纪加快信息化和工业化的新任务,面对加入WTO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必须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特别是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大企业的作用。在调整国有经济战略布局的过程中,要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步伐,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着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它们在资本运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方面的优势,使之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力量。国有经济要想取得更大的成功,就必须在深化改革的基础上,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探索能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多种公有制实现形式。鼓励大中型国有企业特别是优势企业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相互持股等方式向股份制企业转变,发展混合经济,吸引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国有经济布局的调整应该通过市场来实现。在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和独立法人,应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国有企业能否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根本上取决于企业的竞争力。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许多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涌现出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科技开发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实践证明,国有企业是可以办好的,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是可以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的。国有经济调整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只讲进不讲退是片面的,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理解为国有经济比重越高越好;只讲退而不谈进,把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理解为国有经济比重越低越好,也是不正确的。国有经济的进退需要从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出发,不同地区的情况也不同。不允许风大,“一刀切”。退不退主要看企业的市场竞争,由市场决定。不能从观念出发,用计划经济的手段来制定行政命令。在一些地方,有的同志把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简单地解读为“国退民进”,提出“国有企业要退出所有竞争性领域”。有的甚至定目标、定任务、定时限,要求国有企业全部退出竞争性领域。这些言论和做法既不符合中央政策,也不适合中国实际,容易造成思想混乱,干扰国企改革方向,甚至可能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一定要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中央的政策,把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所有制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做到百尺竿头,更进一步,退而求其次,抓大做强,放小活,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2)确保股份制改革中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必须建立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有利于明晰产权关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途径。随着实践的深入,对股份制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党的十五大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营效率。资本主义可以像社会主义一样被利用。要支持和鼓励城乡大量涌现的各种股份合作制,并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大中型企业特别是优势企业适合股份制的,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相互持股等方式实行股份制。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明确,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采取上述形式实行股份制。近年来,根据中央政策,一大批大中型国有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革,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框架,促进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激发了企业活力,调动了职工积极性。在以各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过程中,各地也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的试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要继续积极探索,逐步规范和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股份制改革涉及的产权变动必须由所有者做出并接受监督。为此,要按照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探索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制,使企业出资人到位,在改制过程中落实产权责任。企业改制是一项复杂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在出资人到位的前提下规范操作,确保出资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涉及产权结构变化的改革,首先要落实产权责任,保护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要合理评估界定国有资产数额,公平、合法、合理进行产权变动,妥善处理银行贷款、借款、应付款等各类债务。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是国家,保护出资人权益就是保护国家利益。近年来,许多地方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有些地方在改革的过程中,把国企产权制度改革改成了半卖半赠,甚至量化到个人无偿。实际上,资产缩水,亏损被夸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