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是什么

认定关联交易的标准是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具有直接或间接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关系,并被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其他利益相关。关联企业是指对其他企业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方可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有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的,应当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商业实体之间的相关性

关联交易必须发生在具有权益和相互影响的商事主体之间,即关联方。

(二)利益冲突和权益转让

任何具体的关联交易,关联方之间或关联方与其权益代表之间都存在利益冲突,关联方之间都存在权益转移。

(3)潜在的不公平倾向

并非所有的关联方交易都是公平的,但这种形式的关联方交易包含产生不公平结果的潜在趋势。一旦主客观条件都满足,特别是没有有效的法律规制,某一特定关联交易往往会滑向不公平的边缘。

(四)交易形式对实质公平的异化

关联交易最大的特点,也是法律规制的难点在于,关联交易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形式上的当事人对自身权益的自由处分,掩盖了对一方权益的实质性强制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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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其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有关股东抽回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转移出资;

(三)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出资;

(四)未经法定程序抽逃出资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