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恶意转移公司财产。
法律主观性:
公司是否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可以直接向股东要求偿还,包括直接以股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公司人格被滥用,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或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构成要件是:第一,具有构成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即利用股东仅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仅以全部资产承担独立责任的规定,恶意规避公司的合同义务或其他债务,逃避公司的法律责任,以实现盈利归股东、亏损归公司的目的,使公司成为股东规避债务和风险的工具;第二,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与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受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况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