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出现下列法定事由时,公司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成员5至19人。因此,一旦董事会成员人数少于5人,公司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2)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65,438+0/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65,438+0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的时间。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仍按《公司法》规定的顺序进行:即由董事会(无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董事长(执行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主持会议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也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提名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监事会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职责时;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如果不按照这个顺序,在程序上是违法的,做出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可以被法院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的时间。(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