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地方投融资平台的三大焦点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各类公司,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通常指城投公司)、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城市建设资产经营公司等。由地方政府建立,为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提供资金。这些公司通过地方政府划拨的土地等资产,辅以必要时的财政补贴作为还款承诺,组成资产和现金流基本能够达到融资标准的公司,将整合的资金集中投资于市政建设、公共事业等项目。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是各地投资建设活动的重要主体,也是盘活地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公共领域存量资产、资源和资本的重要载体。但不少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也存在政企关系不清、战略定位不清、投资边界不清、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债务规模膨胀等突出问题。

地方投融资平台政策全景梳理

1.2014 9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按照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的原则,划清政府与企业的界限。

2.2065438+2007年4月26日,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65 438+07]50号),要求全面组织清理整顿地方政府融资担保,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债务与非地方政府不得向融资平台公司注入公益性资产和储备土地,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益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

3.2065438+2007年5月28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65 438+07]87号),要求严禁将建设项目和服务打包为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应坚持先有预算,所需资金在现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

4.2065438+2009年4月28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对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进行梳理的通知》(财综[2065 438+09]40号),要求暂停实施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PPP项目,或改用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继续实施。继续执行的,应当按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妥善整改。对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要主动从项目库中清理。对已纳入政府债务监控平台但发现有争议的项目,项目所属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项目合规性论证。

5.2021年7月9日,银监会发布《银行和保险机构关于进一步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银豹监发[2021]15号),再次提到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并要求提供融资前应咨询财政部融资平台企业债务和中长期支出监测平台。不得为其参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提供配套融资。但同时也留下了一个政策窗口:因业务需要符合项目融资条件的,报同级人民政府书面审核确认。

2022年地方城投平台发展的三大焦点

一是明确发展地方投融资平台的战略发展定位

城投平台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国企改革的决定,坚持政府特殊目的载体(SPV)和特定行业功能性国企的发展定位,坚持公益性国企的根本宗旨,坚持“投资边界不越位、投资目的不盈利、投资机会不挤占社会资本”的基本原则, 并积极稳妥推进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市场化转型发展,如转型为城市综合服务商、工业园区综合运营商或特定行业的投资运营商等。 清晰的战略定位和明确的规划方向。

第二,界定投资范围界限

进一步明确投融资平台公司的投资边界范围。投融资平台公司的投资边界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共领域,不得超出公共领域的政府投资范围,不得挤占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投资机会。投融资平台公司要着眼于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重点投资在当地有一定经营收入、对社会资本没有吸引力的准经营性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纯公益性项目或非经营性项目,从源头上防范隐性政府债务。对于确需投融资平台公司参与的非经营性项目,要提前制定合法合规的参与机制,包括明确政府给予注资、投资补助或运营补助的方式和前提条件。

第三,完善企业管理制度

贯彻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全面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快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行外部独立董事制度,引入职业经理人。着力提高投融资平台公司科学管理水平,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战略咨询委员会,健全投融资决策机制,完善投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外部监管,建立健全投融资平台公司重大投资经营活动向政府发展改革、国资、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预报告制度;积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完善投融资平台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高财务和债务透明度,走可持续融资和高质量发展之路。

作者:何斌,北京大学杰出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