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作为股份公司的投资者和所有者,股东享有以下四项权利:

(1)自益权和* * *利息权、自益权(利益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权、记名股票更名权等。)是股东为其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 *利益权是股东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取消提案权、董事会违法行为等。

(2)固定权利和非固定权利。固定所有权是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不能剥夺或限制的权利,反之亦然。

(3)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以公司股东为限,称为一般权利;专属于公司股东的个人权利是特殊权利,如发起人的特殊权利、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等。

(4)个人股东和少数股东的权利,一个股东可以单独行使的权利称为单一股东权;如自利权,只能由占股份总数3%及以上的股东组合行使的权利称为少数股东权,如召集股东大会权、罢免董事监事权等。

股份公司股东义务是指股东对公司承担的义务,主要指出资义务,可分为现金出资和财产出资。

一般来说,除了发行新股以外,财产出资仅限于发起人可以作出的财产出资。

财产出资,股东的出资义务包括:

(1)在发起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可以用公司业务所需的财产出资;发行新股时,由原股东认购或者通过特定协议认购且未公开发行的,可以使用公司所需的财产。

(2)以财产出资的发起人,一般应当在缴纳股款的同时向公司移交财产,或者在公司成立后移交财产。

(三)公司应当核对发起人投入的财产的种类、数量、价格和公司核定的股份数。如有虚假高估者,经主管机关检查后,应减少或令其补足股数。

以现金出资的,股东的出资义务包括:

(1)无论公司是以发起设立、募集设立还是发行新股的方式设立,股东均须一次性缴纳全部股份,不得分期缴纳。股份应以现金支付,应付股份不得以对公司的债权抵销。

(2)出资履行期确定后,认股人迟延缴纳的,发起人可以对这部分认股人采取或者强制执行的方式,也可以适当让认股人丧失部分股东权利。

(3)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和发行新股时,应决定代收股款的银行或邮局的名称和地址,公司不能自行代收股款,以防止公司在股款未缴足时声称股款已缴足,提前办理公司设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