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中报、季报的法定披露时间是多少?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所有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都应予以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第三个月和第九个月结束后65,438+0个月内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扩展数据: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的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及股东总数,公司前65,438+00名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和年薪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和分析;

(八)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临时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的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

(4)管理层讨论和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亏损或者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做出业绩预测。

第二十六条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披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业绩传闻和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的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审计意见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其涉嫌违法的,应当提交中国证监会调查。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和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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