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上市风险警示公告的含义

终止上市风险警示公告意味着该股票可能无法上市,存在退市风险。

退市风险警示一般在三次提示后以st开头。股票标上st后,涨跌幅限制在5%以内。2003年4月4日,上交所、深交所发布《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的通知》,开始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并于当年5月12日实施。

所谓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是指证券交易所对存在退市风险的公司股票交易进行“警示退市风险的特别处理”。是在原有“特殊待遇”的基础上增加的一种特殊待遇。其主要措施是在其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每日涨跌幅不得超过5%。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或者经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或经追溯重述后为负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万元或经追溯重述后低于10万元。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的。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满两个月。

(7)公司可以解散。

(8)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九)因12.14条中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在2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交了股权分布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取得了交易所的同意。

(十)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票交易被解除退市风险警示后,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取消特别处理,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在退市风险警示解除的前一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一天,交易所自复牌之日起注销其股票简称中的“*ST”。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前1个交易日发布公告。

中小板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除外)超过1亿元且占资产净值比例超过100%(主营业务为担保的公司除外),深交所将对其股票交易给予退市风险警示。

中小板上市公司在收到深交所公开谴责后24个月内再次被深交所公开谴责的,深交所将对其股票交易给予退市风险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