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经纪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负责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包括任职资格的审核确认、任职期间的考核、任职资格的暂停和撤销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和管理。第二章资格第五条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

(二)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从事金融、证券或者期货工作3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具备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需的经济、金融、期货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金融、期货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

(三)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未逾5年的;

(四)因违法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董事、监事,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五年;

(五)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领导责任人员受到警告或者警告处分,执行期限未逾5年的。第八条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除履行公司正常经营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

(三)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经纪业务规则、财务会计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向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

(五)配合和服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九条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未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为其办理任职手续。第十条中国证监会通过查阅材料、调查谈话和定期评估等方式,对期货经纪公司推荐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能力、品行和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第十一条期货经纪公司推荐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四)推荐单位董事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从业经历证明。

(五)拟推荐人员所在单位的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材料和推荐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期货经纪公司提交的材料报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核准其申请。核准的,中国证监会颁发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期货经纪公司聘任取得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和谈话必须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