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的法人责任

法律主观性:

(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不同的场合,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有不同的类型。比如在代表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字会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承担个人责任,法定代表人以后经营企业会受到很多限制;企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限制法定代表人人身,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定代表人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到刑事处罚,等等。以上只是一个列表,并不完整。(2)法人设立无瑕疵(如出资瑕疵)的,其损失责任由法人自行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定代表人。当然,如果是国企,除非法定代表人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者应该给予行政处分;(3)个人独资法人只要能区分法人财产和个人财产,就不需要法定代表人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债务时,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个人股东不负责任,但设立时出资瑕疵的除外。(4)法定代表人和有限责任公司在发生矛盾和纠纷时的责任和义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将被法人吸收,其作为法人代表在民事行为中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将由法人承担。但行使与法定代表人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的责任由本人承担。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法规行使代表权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责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赔偿。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追究法人责任外,可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逃废资金或者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撤销或者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或者终止时未及时申请登记和公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董事和董事会由股东大会产生,董事长的产生由公司章程规定(章程也由股东大会产生),股东大会完全可以选举在公司没有股份的人进入董事会甚至担任董事长经理并以各种理由确定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当然, 这种情况比较少见),所以说董事长或者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可以没有股份。 从法律上讲,由于没有法律规定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必须享有公司股份,民法的重要原则是“法律无明文禁止的,视为同意”。从法律上来说,由于公司是全体股东投资设立的,公司的一切行为最终都是由股东承担的(简单来说,赚也是股东补偿),所以只要股东大会通过,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可以成立。比如一个人本来就是法人代表。但如果他把自己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他人后,股东们继续让他当法定代表人,他把自己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他人后,还是有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企业法人代表只有一个,只要法人授权,很多人都可以成为法人代表。你说的应该是指法人代表,不一定有股份。除非董事会决定撤销其法定代表人资格,否则仍享有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或者担保总额以及单个投资或者担保金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