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十五: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增加了证券纠纷诉讼的相关规定,对于优化证券民事赔偿的救济路径具有重要的创新意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7月31日发布的《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我们来了解一下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主要内容。

系统收敛和规则细化

新《证券法》第95条是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基本规范,起着统领全局的作用。第95条分为三款,其中第1款和第2款是关于普通代表人的诉讼。第三款是关于特别代表人诉讼,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人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确立了投资者“默许参与、明示退出”的特别规则,也被学界和舆论誉为“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的开端。

《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证券法等法律,结合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和法院审判实践,针对证券纠纷诉讼量身定制的司法解释。《若干规定》共42条,对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管辖、立案条件、权利登记、诉讼开展、调解和解、执行和分配等作了详细规定。正如有学者所言:“若干规定在程序规则上细化了新证券法第95条的规定,实现了新证券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制度衔接,真正激活了中国版的证券集体诉讼。”此外,2020年7月3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的通知》。这些* * *同构成为不同层次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规范,正式确立了我国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制度框架,增强了规则的可操作性。

证券纠纷代表人的诉讼类型

“证券纠纷的代表人诉讼包括普通代表人诉讼和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起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其中,两者在一些适用规则上是一致的。比如在几个条文中没有特别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的部分,可以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诉讼的相关规定。至于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下表中:

证券纠纷中代表人诉讼的实践与价值凸显

具体明确的制度规则可以指导实践,对实践有正向激励作用。据媒体报道,“2020年8月18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了数名申请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之间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本案是《若干规定》颁布以来,当事人申请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例。”可见,开放包容、与时俱进的制度规则对实践具有明显的激励作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已经起航。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特别代表诉讼也会在实践中不断涌现,对资本市场秩序的长期稳定和繁荣,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大有裨益。

证券纠纷中代表人诉讼最大的亮点是特别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具有以下独特价值:一是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高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别代表人诉讼适用“默许参与、明示回避”的特别程序规则,有利于克服常规诉讼中遇到的障碍,更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特别代表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或部分败诉的原告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鼓励更多投资者加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队伍。其次,特别代表的具体诉讼专业性强,能够保证诉讼的公正性,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别代表的诉讼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参加,而我国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的公益组织,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保证了特别代表诉讼的专业性。实践层面,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专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发布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结合以往的实践和现有的具体规则,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诉讼公正,实现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