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宏山铁矿省国资委否认国有资产流失。
对于这篇报道中涉及的问题,黑龙江省国资委在《关于西钢集团整体改制有关问题的函》中,用了近万字进行了逐一说明。
关于西钢的国有股权转让价格,根据黑龙江省国资委出具的材料,截至2004年6月30日,西钢的净资产:账面价值26052万元,评估值46211000000元,评估增值率77.4%。上述净资产中,企业商誉13590万元,待处理财产损失90010000元,非经营性资产5300万元(剥离)。谈判过程中,受让方对上述资产提出异议。经业务协商,剔除非经营性资产,将企业商誉和待处理亏损折合成净资产,加上省市政府相关优惠政策增加的净资产,西钢集团重组交易的净资产评估值为32,465,438+0.2万元。因为西钢集团重组成本为3.7亿元,经省政府国有企业重组推进小组反复协商,主业同意以3.7亿元受让西钢集团股权。
关于西钢重组费用,西钢重组费用完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计算,相关手续齐全。重组费用3.7亿元,由省政府从出售西钢净资产的价款中支付。超出3.7亿元由省政府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职工安置费用不存在问题。
关于翠宏山铁多金属矿改制时未纳入评估的问题,办理翠宏山铁多金属矿采矿许可证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2005年西钢改制时,翠宏山铁多金属矿探矿权尚未办理到翠宏山矿业名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矿山资源所有权以采矿权为基础。因此,在对西钢改制净资产进行评估时,不能将该矿纳入评估范围,评估机构只能根据相关规定计算西钢对该矿的实际投入资金,不存在隐瞒矿山资产的问题...
发表文章的报纸认为他们发表的两篇文章是调查性报道,文章基本事实属实。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判决黑龙江省国资委在《关于西钢集团整体改制有关问题的函》中有明确表述,认定不存在涉嫌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和管理层挪用国有资产的行为。为此,法院判决被告报社立即停止侵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刊登侵权文章的原版面原位置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删除网上转载的所有文章;二、被告赵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发表侵权文章的博客原位置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删除网上转载的所有文章。
二审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黑龙江省国资委是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能部门,就西钢集团改制中的有关问题所作的说明具有权威性和权威性,法院应予采纳。被告单位和个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举报国有资产流失的基本事实属实,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必要的核实义务,故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