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追偿权纠纷中违约金的性质
追索纠纷主要是指由追索引起的一些纠纷。追偿权纠纷有两种:一种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之争。
追索权争议的追索范围:
1.一般来说,保证人是根据主债务人的委托提供担保的,双方通常会签订协议,所以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关系,保证人可以根据双方的协议和法律上关于委托的规定向主债务人追偿。在委托关系中,委托人应当偿还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保证人以自己的财产清偿主债权人,免除主债务人,构成必要费用的支出,当然有权请求主债务人返还;
2.保证人在没有主债务人委托的情况下提供担保,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无因管理或准无因管理。
保证人的追索权保证人的追索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担保人已向债权人履行了所担保的债务。无论保证人如何履行债务,或者保证人是否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以享有追索权;
2.债务人因担保人的履行而免除责任。所谓主债务人的免除,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而不是债权债务的消灭。除保证人履行所担保的债务外,债务人免除责任的,保证人没有请求权。例如,当债务人因自己的还款行为而免除责任时,即使保证人已履行了所担保的债务,保证人也无权向债务人追偿。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只能依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在履行所担保的债务时没有过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请求权。比如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未行使对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导致其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了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及时通知主债务人,避免主债务人重复履行。如果保证人履行被保证债务后懒得通知主债务人,导致主债务人再次善意履行,保证人也丧失了追索权。
综上所述,担保公司追偿权纠纷中违约金的性质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0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