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股东大会表决权有哪些规定?
有限公司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
1,持有1/10表决权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持有1/10表决权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3.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表决通过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二、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的表决权采取一股一权的形式,不能自由约定。
1.持有公司1/10的股权,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持有1/10股权并连续持有90日以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3.持有3%股权可以行使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权。
4.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1/2);但是,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持有1/10股权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6.上市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总资产30%的,需要出席股东大会,并经2/3以上表决权表决。
第三,适用于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规定
连续180日持有公司1%股权的股东可以起诉董。
2.持有1/10表决权的公司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3、让公司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必须经股东(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