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人

法律解析:股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投资的公司所拥有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处置股权,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出质人无论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都必须是公司股东,而不是公司股东,所以不能作为出质人。作为一个公司的股东,根据法律文书有七类出质人,分别是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和其他;质权人不一定是公司。根据法律文件规定,质权人有五种类型,即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和其他,即“有钱人”可以成为质权人,但只有公司股东可以成为质权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变更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对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本次修改《公司章程》无需股东大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