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

信托财产不同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不得归入或者成为受托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被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五条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不同。信托成立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继承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继承财产或者清算财产;但是,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信托受益权作为其继承或者清算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