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有限公司或国有企业

法律分析:国企改革前,原国有企业的国有性质转变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其股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其他非国有股东组成,一般为国有控股企业,其性质不再是纯国有企业或纯私有制企业。改革后,它的所有者是股东会,行使最高权力。股东根据所持股份的多少对公司的重大问题进行表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