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管理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富管理公司,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主要经营财富管理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理财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合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经营而建立的组织机制、制度流程和控制措施。

第四条理财公司的内部控制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的全过程,涵盖所有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涵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形成合理制约、相互监督、有效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三)根据本机构的发展战略、管理模式、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以及风险管理水平进行及时、动态的优化和调整;

(四)坚持审慎经营、风险防范和投资者利益至上的理念,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他人委托的理财职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理财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内部控制职责

第六条财富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的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财富管理公司应针对内控风险较高的部门和业务环节制定专门的内控点和管理流程。

第七条理财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理财公司监事,下同)履行监督职责,高级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

理财公司的董事长、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由理财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兼任。

第八条财富管理公司应当在高级管理层中设立首席合规官。首席合规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机构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并可直接向董事会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首席合规官应当对理财公司的相关内控制度、重大决策、产品和业务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首席合规官不得兼任职务和从事直接影响其独立性的活动。

首席合规官由财富管理公司董事会聘任、考核和解聘。首席合规官应参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规定取得任职资格。

财富管理公司应当保障首席合规官的知情权和调查权,确保首席合规官能够充分履行职责。

第九条财富管理公司董事会应指定专门部门作为内部控制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检查评价和监督整改。

原则上,内部控制职能由首席合规官负责。负责内部控制职能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负责与内部控制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

财富管理公司应在人员数量和资质、薪酬和其他激励政策、信息系统访问权限、信息系统建设和内部信息渠道等方面给予内控职能部门足够的支持。

第十条理财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执行和有效性进行审计,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发现的问题,并监督整改。内部审计应独立于业务运营、风险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和合规。

第十一条理财公司各部门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我评价,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或相关部门,并进行整改。

第三章内部控制活动

第十二条财富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针对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制定全面、系统、规范的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理财公司应当建立理财产品设计管理制度,在发行理财产品前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创新产品的发行、现有产品的重大变更、新业务领域的拓展以及其他可能增加风险的产品或业务,应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理财公司应当建立产品存续期管理制度,持续跟踪每款理财产品风险监控指标的变化,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五条理财公司应当建立理财账户管理制度,理财账户用于登记投资者持有的本机构发行的全部理财产品的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理财公司应当在完整、准确获取投资者身份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其真实性的基础上,为每位投资者开立独立、唯一的理财账户,并提供理财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理财产品的销售、投资、收益分配等所有业务活动,以及业务环节涉及的资金归集、收付、划转等所有流程,均通过银行账户和银行清算结算渠道办理。理财公司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机构应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资金全过程管理和监控,实行日常登记对账,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

理财公司不得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不得将理财账户和银行账户与其他账户混淆。理财公司应至少每年跟踪监测各类账户的风险和合规状况,并出具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理财公司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制度,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按照实名制登记制度的要求,采取在线验证、生物特征识别等有效措施,核实投资者身份并保存记录,确保投资者身份和销售信息真实有效。

理财公司应将理财产品的销售结算资金与其他资金严格隔离。理财产品赎回、分红派息和认购(申购)不成功的相应资金,应划入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使用的银行账户;无法退回原银行账户的,理财公司和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在核实投资者身份和意愿后,将上述资金退回至投资者指定的其他同名账户。

理财产品销售信息和数据的交换原则上应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技术平台进行。参与信息数据交换的相关机构应满足技术平台相关规范的要求,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信息数据传输和存储的保密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理财公司应当建立投资决策授权管理制度,合理划分投资决策的职责和权限,明确授权对象、范围和期限等。严禁越权操作。

理财公司应当建立投资决策授权的持续评估和反馈机制,每年至少评估一次授权的执行情况和有效性,及时调整或终止不适用的授权。

第十八条理财公司应当建立理财资金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不同类别资产的审核标准、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和投后管理,对每笔投资进行独立审批和投资决策,确保资金投向和比例严格符合国家政策和监管要求。

理财公司应当建立理财资金投资资产的风险分类标准和管理机制,及时动态调整资产风险分类结果,确保真实准确反映资产质量。

第十九条理财公司应当建立理财产品投资账户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不同理财产品设立相关投资账户,确保资金结算、会计核算和账户记录的独立、清晰和完整。

第二十条理财公司应当建立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制度,明确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退出机制等。

理财公司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资质条件、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进行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承担方式。

理财公司应审慎确定各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合作限额,以及单个委托投资机构的委托资产占理财公司全部委托投资资产的比例,逐笔记录委托投资的交易信息,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并由内控职能部门组织核查。

第二十一条理财公司进行投资交易时,至少应采取以下内部控制措施:

(一)建立交易监控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

(二)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和投资指令审核制度,投资者不得直接向交易者发出投资指令或直接交易;

(三)实行公平交易制度,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理财顾问与咨询服务、理财产品、投资者或其他主体之间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四)实行交易记录制度,及时记录并定期核对交易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交易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五)建立投资者和交易者名单;

(6)建立投资人信息公示制度,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通过行业统一渠道公示投资人就业信息,自就业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第二十二条理财公司应建立异常交易监控系统,有效识别以下异常交易行为:

(一)大额申报、连续申报、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

(二)短期内日交易量较大的;

(三)虚假申报或者虚假交易;

(四)偏离公平价格的申报或者交易;

(五)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

(六)交易市场或托管机构提示的异常交易。

(七)投资禁止或限制的投资对象和行业;

(8)与被禁止或限制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9)与理财产品投资策略不一致的交易;

(10)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以外的交易;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涉嫌异常交易的行为。

理财公司应及时对发现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分析和解释,并保留书面记录;如无合理解释,应立即取消或终止交易,并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严格设定最低知情范围。理财公司及其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交易或者建议他人进行投资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理财公司及其人员不得利用资金、头寸或者信息等优势,操纵、影响或者意图影响投资标的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利益冲突防控制度,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不得从事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活动。

财富管理公司应要求所有人员及时报告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情况,并建立所有人员及其配偶和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申报、登记、审查、管理和处置制度。

理财公司的投资者和交易者不得直接持有或买卖境内外股票,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不从事与本机构利益相冲突的职业或活动,未经本机构批准不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不得违反规定向其他机构或者个人提供投资顾问、委托管理等服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理财公司应当按照《指导意见》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关联交易和理财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全面准确识别关联方,完善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规范关联交易管理。

理财公司将自有资金和理财产品投资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托管人、受同一股东或托管人控制的机构,或者与本公司或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涉及的其他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或资产管理产品,或者从事其他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不优于与非关联方进行类似交易的商业原则进行。

理财公司以自有资金和理财产品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当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行业统一渠道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并在本机构年度报告中披露当年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利用理财产品进行关联交易的,还应当符合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理财公司应合理审慎地设定重大关联交易的判断标准。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理财公司应提交董事会审批,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要求理财公司调整重大关联交易的判断标准。

理财公司不得利用自有资金或理财资金从事不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关联方虚假项目、关联方购买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

第二十七条理财公司应建立信息隔离系统,全面覆盖所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理财公司应加强对敏感信息的识别、评估和管理,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传播和使用。敏感信息包括内幕信息和可能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八条理财公司应当建立理财产品第三方独立托管制度,并与托管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托管机构依法合规提供托管合同约定的开户、财产托管、清算交割、会计核算、资产评估、信息披露、投资监管及相关服务。理财公司应当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行业统一渠道公示托管机构信息。

第二十九条理财公司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并单独管理。理财公司应开立专门的风险准备金账户,用于风险准备金的归集、存储和支付。风险准备金账户不得与其他类型账户混用,不得存放其他性质的资金。风险准备金是专项资金,理财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挪用或擅自借入。

理财公司应确保风险准备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风险准备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中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持有的现金、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的余额合计不低于风险准备金总额的65,438+00%。

第三十条财富管理公司的岗位管理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对关键业务环节实行双人、双责审核制度;

(二)实施不相容岗位分离措施,形成相互牵制的岗位安排;

(三)明确重要岗位人员名单,重要岗位人员实行轮岗或强制休假制度;

(四)严格执行银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回避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理财公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管理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保交易场所相对独立,配备门禁系统和监控设备,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二)投资者和交易者只能使用统一管理的通讯工具进行投资交易,并应监控痕迹;

(三)交易时间内交易者的手机及其他通讯工具集中保管,严禁在交易时间和交易场所违规使用手机或其他通讯工具。

第三十二条理财公司应建立印鉴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印鉴,严格审批印鉴使用,妥善保存印鉴使用后的书面合同,防止未经授权和违规使用印鉴。

第三十三条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设置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岗位和人员,严格实施事前协调、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确保投资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理财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在其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营业场所或者业内统一渠道公布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等投诉渠道信息和投诉处理程序,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提供投诉电话或者其他投诉渠道信息,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财富管理公司内部控制职能部门应定期研究分析信访中涉及内部控制的信息和问题,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转送和督办情况,提出处理或改进建议。

第三十四条理财公司应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章内部控制保障

第三十五条财富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各业务环节管理的信息化、流程化和自动化,建立健全安全合规、高效可靠、与内部控制相匹配的业务和管理体系,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技术保障和系统支持。

第三十六条理财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科技监管的相关规定,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采取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日志审计、数据备份、交易反欺诈等技术措施。,从而有效防范网络入侵、信息泄露、数据篡改、系统不可用等风险,确保各业务环节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否认性。

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信息处理管理制度,依法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严格审批程序,界定处理范围,规范处理行为,保存处理记录,确保信息处理行为可追溯,保护投资者个人信息安全。

第三十七条财富管理公司应当完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流程,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数据质量管理,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不得迟报、漏报、错报和隐瞒。

第三十八条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