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从经济学角度解释一下国企私有化?
国有企业民营化是指引入竞争,打破国有企业垄断,给予私营公司、外资公司或个人以及其他非国有控股企业或个人竞争的机会,使市场实现充分竞争。衡量国企民营化的一个标准就是看这个“国企”的产权关系。如果与其他股份相比,国有股在这个改制企业中并不占主导地位,甚至根本没有国有股,这个“国企”就可以称为国企民营化的企业。
在本段中编辑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形式
一是国企上市,通过证券市场向个人出售部分国有资产。虽然这种做法始于80年代末,但直到90年代才达到高潮。虽然在上市过程中,部分企业同时增发股票筹集资金,但所有上市公司都是将部分原有国有资产以股份形式出售给私人,从而实现部分私有化。将国有企业在证券市场上市,并分阶段出售其国有股份,从而实现私有化,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中国也不例外。
第二,国有股减持给个人。它与第一种形式有关,是分阶段私有化的常见做法。虽然两年前中国政府宣布暂停减持国有股,但实际上,上市公司减持国有股的行为从未停止过。
第三,mbo,管理者收购自己管理的企业。国有企业私有化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直接卖给特定的买家。虽然中国出售的国企大多不用mbo的名义,但政府强调企业出售时,管理者要带头,尤其是原国企的法定代表人要大股持股。所以,虽然我国国企出售的主要方式是卖给企业管理者和员工,但这是管理者自己购买的畸形mbo。
第四,卖给别人。这也是中国出售企业的一种方式。但其重要性相对较小。一般情况下,政府会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宣传,或者如果没有人愿意收购企业。
编辑这一段关于中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建议。
首先,学术界和决策部门必须明确,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原则是为市场经济奠定基础。而制度建设本身是需要付出成本的。虽然利用股市圈钱的改革方式在表面上或者暂时来说比较少或者不明显。然而,最终,这些成本会浮出水面,被公众感受到。所以制度建设中一切投机取巧的行为,最终都会受到惩罚。政府本身不能有自私自利的牟利行为,尽量把卖不出去的东西卖出去,把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我感到特别难过的是,我国的经济学家和决策部门,在制度建设上,往往受到短期行为理论的影响,丧失了对经济学最基本原理的坚守。
第二,要正确对待国企管理者在国企民营化中的地位。我们必须承认,企业家是社会的重要资源,经济政策应该保护企业家办企业的积极性。但这种保护应该是给企业家合法公开的渠道增加个人资产,而不是通过资产流失,比如股票交割,让企业家拥有股权。经营效率好的创业者可以获得更高的报酬和回报。这些奖励和报酬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鼓励企业家将收入投资于企业,对投资所得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比如购买自己企业的股票所得。通过送股或者其他资产流失的方式来增加企业家的股份是有害的,而不是保护企业家。因为这让创业者没有安全感,容易导致短期行为。
第三,有必要建立一个国有企业私有化的专门机构。私有化是一场运动,必须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现有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只能负责国有企业的日常管理,无法领导私有化运动。因为长期在这个系统工作,人事关系很多,不方便公平操作。国有企业民营化专门机构的人员只能从现有的政府机关、企业、高校和相关服务部门,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arc顾问集团等单位临时调入和招聘。只有这样一个类似于德国信托局的独立机构,才能最大程度地克服资产评估不公、拍卖程序不公等问题。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的特点,分为中央所有制和地方所有制。因此,可以建立中央和省级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机构。省内国有企业私有化机构不仅负责省级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还负责省级以下地方政府所属企业的私有化。
第四,采取企业分解的措施,把大企业分解成中小企业,是一种很好的技术方法。无论是在原来的西部地区,还是在后来的东部地区,这都是德国私有化过程中的重要方法。在20世纪70-80年代西部地区的私有化过程中,集团公司控制的大量子公司被分离出来。这里有一个背景是,这些公司原本是总公司为了业务拓展而投资的,原本是独立的事业部。当总公司的控股部分出售后,企业将独立并私有化。目前,中国也有这样的企业,如苏果超市或华联超市,可以通过分解私有化。私有化后,不需要改变子公司与母公司的业务关系,只需要改变股权结构。前一阶段中国采取的是小企业合并成大企业的所谓组建企业集团的方式,和东德的企业联合运动很像。国企之间虽然在市场开拓、设施等方面可以实现一定的规模经济,但由于企业规模大,管理难度大,效率降低。中国上市的目的是将20家资产10万的小企业设立成2亿的大企业,达到上市的资产规模条件。但是对于私有化,这么大的企业很难找到合适的卖家。因此,私有化需要采取的第一个措施就是分解这些大企业集团。分解后,企业的资产相对较少,更容易找到买家。中国有大量的台资、港资和侨资企业。改革后的中国大陆还有相当数量的民营中小企业,也有大量的中小外资企业,都有可能成为企业的买家。只有在大量买方的情况下,才能从技术上防止国企原企业家形成的买方垄断。在公平竞标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采取财政扶持的政策,让企业家通过银行贷款购买股权成为新的所有者。需要建立这样的制度来保护真正的企业家,而不是那些非常有能力把公共事务变成私人事务的企业家。中国不缺乏创业人才资源。缺少的是保护真正企业家的制度。现在有些企业家不是认真办企业,而是通过各种渠道致力于成为企业的大股东。这是制度造成的,是特定制度下形成的行为偏好。
企业分解措施实施后,很可能仍会有一些大企业在技术上无法分解。对于这些大企业,只有国家可以减持股份,上市。当然这里需要有一个规范的资产评估报告。另一个可以考虑的制度创新是政府间拍卖的方法,先形成市场价格。比如中央政府所有的企业,可以先卖给地方政府。由于中国发展的地区不平衡,不同地区的国有企业经营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由于出口市场和外资企业竞争的压力较大,加上外部社会环境的影响,沿海发达地区的国有企业可能会比落后地区的企业经营得更好。同时,欠发达地区具有劳动力成本和资源低廉的优势。所以可以考虑先把落后地区的大型国企拍卖给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国企)。在这个过程中,本土企业首先要接受国外企业家的评价,然后才能形成更贴近市场的价格。一些企业也可能在第一轮出售中被指定为破产企业。落后地区依靠地方财政支持的经营不善的国企,很可能被发达地区的企业家视为垃圾,没有价值。这个过程相当于引入了完整的外部评价机制,克服了地方地方政府和地方企业家合谋的技术难题。对于有价值的企业,在发达地区引入新的产权组合,改善管理方式,可能会对这些企业的资产保值起到积极的作用。第二步是考虑逐步向私人投资者出售这些发达地区大型企业的股份。当然,在买卖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自由竞争,防止中央政府强迫地方政府购买。因为任何强制都会扭曲企业的市场价值。这个过程本身的目的是形成企业的市场价格,而不是为落后地区的国企找卖家。
第五,在民营化过程中,要区分企业资产和房地产,理顺地方财政与民营化企业的经济关系。大量数据表明,许多国有工商企业在其资产评估值中主要是房地产价值。在私有化的过程中,这种资产基本上是免费使用或者计划价格使用。私有化后,企业家往往通过经营房地产的收入购买企业股份或偿还贷款购买股份。资产流失的话,房地产大概是主要的流失方式。支持企业转型要规定无偿或低价使用不动产的期限,比如三五年内。按照现行的城市土地所有制,这些国企的土地属于城市,土地经营的收益应该属于地方财政。一些企业的下岗职工提出,不需要参加城市低保,只要给他们工厂的房地产业务收入就可以了。目前,城市地方财政一方面承担下岗职工的开支,另一方面城市土地由改制企业无偿使用。这实际上是地方财政资金流向企业家,是公共利益的净损失。
第六,发挥金融监管作用。国企民营化涉及巨额资金流动,银行要对国企民营化收益的资金流动全过程进行监控。中国目前的主要问题是仍然允许巨额现金交易。这在发达国家是不允许的。现金交易为国有资产流失逃避银行监控提供了方便之门。如果中国不可能对现金交易实行全面限制,至少可以规定国有企业私有化不能使用现金交易,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有必要规定专门银行作为国有企业私有化的银行,以便于监督管理。
第七,私有化企业的财务审查。现在人们提出大量民营化企业存在资产流失的问题。对于已经发现的这些问题,政府要组织专门机构进行审查和处理。你不能采取既往不咎的态度。可能有人会觉得有些东西已经找不到了,或者就是说需要的组织成本相当高,得不偿失。建立新制度就是要坚持公平原则。通过审查,保护采取正当措施的企业家,淘汰采取不当措施变公为私的企业家,从而巩固私有化成果。
第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这就涉及到现在大家都在讨论的关键问题,就是国企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国企的管理者能得到多少报酬;在亏损或破产的情况下要承担多少经济责任。这里的第一个问题是,可以不考虑国企管理者,而是一般企业管理者的法律规定是如何约束的,比如工资标准是工人的多少倍。管理不当的责任,什么情况下董事会可以解雇经理。根据德国法律,破产后20年内,管理人将被剥夺管理人资格。这样的话,任何一个国企的管理者都不可能通过玩破产低价买下企业重新获得管理者的位置。
国企民营化是一场运动,需要法律程序、规划组织、公众监督。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是一项工程,既需要大政方针,也需要经过论证的适当的具体政策。政策工具的选择是经济学的重要任务。经济学不仅需要研究理论,还需要研究政策,因为任何理论都需要具体的政策来实现。有人认为现在的改革方式是合理的,也是好的,就是没有办法,只要私有化。这其实是经济学家和决策部门的一种懒惰,排斥了更好的改革方法的研究和吸收。于是,这种懒惰为既得利益者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提供了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