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

一、第五条修改为:“根据持股比例及其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包括以下三类:

(一)控股股东,是指持有证券公司5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虽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大股东是指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二。第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设立时,中国证监会应当按照规定核准其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达到65,438+000%的,证券公司应当自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的,自相关权利登记之日起)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注册资本、股权或者5%以上股权,不涉及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的,应当自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自公司在有关机关登记之日起),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变动,不适用本款规定。三。第七条修改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机构及其控制的机构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没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

(二)不存在长期无法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响股东权利义务履行的情形;不存在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

(3)不存在股权结构不清晰,无法层层渗透到最终权益持有人的情况;股权结构中原则上不允许理财产品,但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除外;

(四)不存在因不诚信或不合规行为对自身及其控制的机构造成严重社会怀疑或严重负面社会影响,且影响尚未消除;对被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无重大责任且经营失败未超过3年;

(五)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过在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者认购证券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获得证券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四、删除第八条。五、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中,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具有与证券公司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三)公司治理规范,管理能力达标,风险控制良好;

(四)不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50%或到期债务无法清偿的情况;

(五)能够为提升证券公司综合竞争力提供支持。不及物动词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证券公司的最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经历与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相匹配;

(三)持有证券公司股份与其长期战略一致,有利于服务于主营业务发展;

(四)有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其长远发展的可行计划和安排。

(五)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维护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防止风险和不当利益的传递。

(六)针对证券公司因可能出现的风险而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方案。七。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存在明显杠杆效应且多项业务存在交叉风险的,其最大股东和控股股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不存在未弥补的亏损;

(2)最近三年长期授信保持较高水平,最近三年规模、收入、利润、市场份额等指标处于行业前列。

控股股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

(二)核心业务突出,最近五年主营业务持续盈利。

证券公司合并或者因重大风险接管托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况,不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