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调整
一,会计差错的会计调整
会计差错一般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由于企业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或相关准则而产生的差错。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但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分期(年)计算。与税务机关沟通后,应修正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前年度所得税费用或可弥补亏损数。二是根据重组的要求,严格划分重组基准日前后的收支调整,如预提租金、水电费和记录基准日之前期间以后发生的收支调整等。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一致性原则,在收入和支出实际发生时(不跨年度)进行会计处理,所得税按照会计年度一并计算。
二、重组费用的会计处理
重组费用通常包括人员费用、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审计评估费、产权交易费等。企业可以在此类费用发生时进行账务处理,但人员工资、业务招待费等税法规定有税前扣除标准的成本费用,应计入全年发生总额,在规定限额内税前扣除。
三、剥离资产的会计处理
剥离的资产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按照重组的要求,剥离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等部分资产。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将剥离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为零,相应减少净资产,不涉及所得税问题;第二,原国企职工分流费用(包括人员薪酬和社保费用)从其净资产中剥离。财务部门有时会要求企业将这部分剥离费用作为特殊负债处理,但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应进行会计调整,原因有三:第一,剥离人员分流费用旨在从转让股权转让价款中扣除一块应由国家承担的费用,与企业的会计处理无关;第二,企业是一个持续经营的企业。在企业清算前,计提职工费用以减少净资产显然是不合适的。这种做法不符合持续经营假设和真实性原则。因为大部分员工会继续在改制企业工作,这部分负债往往形成虚列;第三,税法规定企业缴纳的保险资金和人员报酬,全部可以税前扣除(以实际发生为前提)。上述会计处理使得会计和税法不一致,导致工作繁琐。
四。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热衷于会计调整的原因有三:一是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是企业改制后,增加新公司的注册资本,提高企业的经营资质和知名度。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调整后,资本公积可转增注册资本;三、企业改制后,新股东急于收回投资和调整利润分配。笔者认为资产评估结果为股权转让价格的制定提供了依据。历史成本原则要求企业的所有资产都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账面价值。当然,对于评估报告中涉及的资产减值因素,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财产清查阶段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永久性或实质性的资产毁损,经相关部门批准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账面价值。”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原国有企业(全资公司)进行股份制改制或合并、分立改制时,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改制中国有资本管理和财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根据净资产评估确认结果调整其账面价值。转为国有股后,变更为新公司。根据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股份制改革中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时,应相应调整该科目。评估增加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但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1.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大于原账面资产的,扣除未来应纳所得税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原料
库存商品等
贷款:资本公积
递延税
2.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小于原账面资产的,应依次核销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
缴入盈余
贷款:固定资产
原料
库存商品等
企业按上述方法进行账务调整后,原国有企业未注销的,可继续使用原企业的账簿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
缴入盈余
利润分配
贷款:实收资本(股本)
借方:累计折旧
贷款:固定资产
也可以结束旧账号,根据评估结果的数量创建新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