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新规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大股东或特定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何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在股份有限转让期限届满后12个月内所持非公开发行股份的50%。大股东、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何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大股东或特定股东协议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底价参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收购人不是上市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不超过30%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预计收购人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会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的,应当督促其控制的股东在前述三十日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至百分之三十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公告;之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的形式;根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拟免于要约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