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答案
家庭作业1
一、名词解释
1.刑名来源于商:表示以后各朝的刑名都沿袭了商朝,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繁多,而且比较残酷,主要针对奴隶和平民。
2.九刑:有两种学说。一指西周的刑书,共分九条;一是指西周时期的九种刑罚,即即墨、莫、莫、公、大弼、赎、鞭、刘、蒲。
3.质押:西周买卖契约,内容相同,长短不一,双方各执一份。
4.田无:西周时期,周天子对土地和依附其上的奴隶拥有最高的所有权,有权将土地和奴隶赏赐给诸侯。诸侯和诸侯只占有和使用土地,没有处置的权利,不允许买卖。
5.六礼:指西周缔结婚姻的六道程序:受礼、问名、受礼、邀邀邀、迎亲。
二、问答
1.简述战国时期立法的指导思想
A.刑罚没有等级之分,即“不可亲昵,不可极高尚,脱离法律”。除了君主,谁违法犯罪都要依法惩处。这就开始打破了不被医生处罚的壁垒。b .费伯顺从,即“法者,编之书,设于官,但亦分于民。”制定成文法律时,必须向人民公布,做到人人知法,有法可依。从而否定了惩罚不可知,力量不可预测的秘密规律。c .重刑主义,即“行刑,重于轻”。定罪量刑的时候,轻罪的刑罚要加大,让人们不敢轻易犯轻罪,更不要说重罪了。这三个方面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法家的思想。在这种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春秋时期出现了中国第一部成文法的出版。同时,各国改革法律,确认新兴地方阶级的权利,废除没落奴隶贵族的特权,使封建法律制度有了形成和发展的基础,促进了新兴封建经济的发展。
2.简述《法学经典》的内容和历史意义。
《法典》是中国第一部成文的封建法典,包括贼、贼、囚、捕、杂、备六章。盗窃法是针对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法律;贼法是规定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法律;监狱法和逮捕法主要是规定逮捕、审判和监禁罪犯的法律;杂项法是规定其他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六个禁止;法律是规定刑罚加减的法律。
历史意义:a .《法学经典》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六章内容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包括总则和分则,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律制度和法典制度的一些基本原则。此后秦汉等封建王朝的法律都受其影响。因此,法律经典是封建法典的蓝本。b .《法学经典》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三,思考问题
1.请分析奴隶制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夏商时期的神权思想,西周时期的“天道配德、知德慎刑”、“亲亲尊敬”的立法指导思想,春秋时期的“刑无等级、顺从重刑”思想。
2.结合法治,谈谈如何理解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法治是依法治国的方略,法治建设需要明确、公开的法律。成文法的公布使法律变得清晰和公开,法律可以成为普遍的社会规范。颁布法律是法治建设的主要形式。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奴隶制法的密法状态,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的局面,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也是战国时期法家“法治”思想形成的基础。
家庭作业2
一.问答
1.简述《宋代刑法典》与“编纂”
(1)《宋刑制》。全称是《宋详句系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公布颁布的法典。代码写于963年。编纂体例沿袭《大周刑制》。它形成了法律与法规相结合的代码结构。
(2)编辑。圣旨原本是圣旨的一种,宋代圣旨成为皇帝随时对特定人或事的决定,成为定案的依据。编纂是将个别法令整理成书,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其特点是:仁宗以前,法并行;当神灵受到崇拜时,枷锁的地位得到了提高,达到了触犯法律、代替法律的地位。
南宋在诏书、表、式并列编纂的基础上,按“物”的分类编纂诏书格式,形成了“条、法、事”,形成了新的法典编纂体例。南宋还出现了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或审判典型案例汇编,以补充法规。例举的广泛运用,是宋代法制混乱,影响明清的重要原因。
2.唐律的主要内容
狭义的唐律是指唐律简牍,其主要内容主要体现在唐律简牍中。《唐律疏议》共12篇500条,标题依次为:名例、养生禁绝、官制、户婚、稳仓、骄、贼、讼、诈、杂律。条文的排列有内在的规律,反映了立法者对内容及其关系的认识。
在《唐律略论》中,名例、法条为全法之首,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它们自始至终是指导其他条文提纲、贯彻整部法律的核心,在十条中占据首要地位。它集中体现了唐律的立法宗旨、五刑、十恶、八条建议等重要法律制度、刑罚制度以及适用于各分支的刑法原则,集中体现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原则和特点。接下来的九章是分则,规定了各种具体的罪名及其相应的刑罚。后两项关于追捕逃犯、审判和执行的规定内容,大多属于现代法律中的程序法范畴。
这十二条的主要内容如下:
《名案第一法》第五十七条“名人五罚;如《五刑体例》规定了唐代的刑法和刑罚原则,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体现了唐律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具体包括:五刑、十恶、八议、请章、减章、赎章、为官、公私罪区分、犯罪自首要件、老少罪减免等。
第二条,警卫法第三十三条,是关于警卫宫和关津要塞的。
三职制法第59条是关于惩治官员违法失职的。唐朝
第四户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户口、婚姻”。唐朝的土地分配、赋税征收、徭役摊派都是以户籍为基础的。
《第五厩仓法》第二十八条是关于公私牲畜的饲养管理和政府仓库的管理。
第六条:盛世有二十四法,就是要善于发兵,为盛世而盛世。《违建法》是处罚违法建设工程和派遣丁福的规定。
《盗贼法七》第五十四条是关于惩治危害封建政权和人身、财产犯罪的法律规定。
《打官司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是关于打架伤人,起诉上诉。
第27条第9条,诈骗,假就是伪造,诈骗就是诈骗,这是一部关于惩治伪造和诈骗的法律。
第十条杂项法律第六十二条杂项法律内容广泛。主要包括市场管理、债权债务、强奸罪、放火罪等轻微危害社会秩序和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
《死捕法》第十一条第18条是关于抓获在逃罪犯和其他逃犯的。
第十二部《越狱法》第三十四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的法律。包括审判原则的确定、法官的职责、犯人的讯问、刑罚的执行和监狱的管理。
3.中国封建司法机关的发展与演变。
提示:本题要求中国的法律史从秦朝到清朝,并说明司法机关的发展演变。
秦朝:中央司法机关是廷尉,长官也是廷尉,是九大臣之一。它是最高司法机关,主要任务是:a负责圣旨审理的案件,b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件,审查大案。这部分在教材第110页。
汉代:a .中央有廷尉,东汉改名大理寺;职责:传唤到监狱,报告疑难案件。下属官员:廷,左右监,左右平等;宰相有惩罚权,汉武帝以后大臣也有司法权。御史台是监察机关,职责是监督数百名官员,参与大案要案的审理。b .地方:县一级,也有专职司法官员,如贼曹、辞曹等,在县令、县令之下。乡有秩、吝啬鬼、巡薪等。,调解处理轻微刑事案件。这部分请参考教材第157至158页。
魏晋南北朝:中央政府仍然是廷尉或大理寺,只有北周被称为秋官大石口。东汉以后,逐渐形成中央三省体制,尚书台成为高级行政机关。尚书台的下属都有负责司法行政的机构,也有负责刑事监狱的机构,如三公槽和二千十槽。地方分州、县、郡三级。县令、郡太守、州刺史控制地方司法审判。这部分见教材180页。
隋唐:大理寺是最高司法机关,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是最高监察机关。注意这三个机关各自的职责。地方上分州县两级,州有军队,司法有军队。见教材第227页。
宋元时期:元朝初期以中央司法机关为主,后来又归属刑部和地方政府。此外,民政署、枢密院、奥林匹克委员会、郑玄学院等部门也有一定的司法管辖权。地方上,道、府、县都有的大儒华池,手握地方大义。还有监察机关,指定中央审查院、地方审查院和省法官(反贪访司)。注意元朝司法机关的特点,课本249页都有。
明清: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都察院。关注大理寺与刑部的职责变化。在地方一级,有县、州、地、省四级,关于审级和联审制度的规定也要略作说明。这些在教科书的第276页。
清末:司法,刑部改为法部,负责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是最高司法机关;设立总检察长办公室。四级三审。晚清是司法机关现代化的时期,封建时代的司法机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也要说明。见课本第323页。
第二,小论文
1.论中国封建法律对贵族特权的规定。
提示:这个问题不需要解释贵族特权规定的发展演变,但也需要对各个朝代的贵族特权规定进行总结。这里重点说明一下汉代的邀约条款,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和发展的八种意见(其实早在周朝就有了,只是这一时期才制度化),公务,杂抵,减例外,赎买等等。隋唐议减赎典当制度。
首先解释一下以上系统的含义。其次,要说明它们的形成和发展,特别是一些相互沿袭的制度,比如晋代的杂抵,其实就是北魏和陈履礼规定的官职的初步成型。赎刑的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夏商时期(商代的《鲁刑》将赎刑制度化)。最后要说明它们的意义(当然主要是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
这些方面可以在132、157(汉律中官员有罪应先走的原则)、168(八条意见)、170(杂抵)、175(官当)、65438。此外,还可以解释秦朝(第92页)的官员任用制度和汉代的延续(第129页)。这也是贵族官员的特权。
也可以参考网站上的相关讨论。
家庭作业3
课堂演讲
1.试比较《钦定宪法》和《十九条信条》的大纲。
提示:a .对比背景和目的,前者制定颁布于1908年,当时革命刚刚起步,民权思想并不兴盛,所以其目的是“君有专权,民无权”;后者是在辛亥革命之后,当时全国革命形势紧张,各地要求改宪,民权思想也很盛,所以其目的是降君权,扩民权。b .从内容和体例上比较,前者基本出自1898的《日本帝国宪法》,包括正文和附录。正文是主权,附录是臣民的权利和义务。后者在内容和风格上都发生了变化。一是采用了英国式的虚拟君主* * *,二是在形式上限制了皇权,三是由高级顾问委员会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属于临时宪法。c .在含义和性质上比较,两者基本保持了“大清帝国万世不易”和“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精神。前者作为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客观上冲击了当时人们的思想,打破了中国传统法制的法律体系,结构较为完整。后者是为了缓和革命,属于临时宪法。
2.清末修律馆制定的法律有哪些,主要内容是什么?
提示:a .清代现行刑法,作为过渡性刑法典,P309。主要内容:更改法条名称,取消六大封号,回归唐宋法条体例。改革刑罚制度,废除过时的法律法规,增加新的罪名。b .《大清新刑法》,主要内容:分为总则和分则,模仿资产阶级刑法体例;罪刑法定原则;删除“八项意见”、“十恶”等内容;P311 .c .《大清商事法草案》P305。贸易银行和破产法草案。d .民法中的总则、债权和物权。具体内容教材P319。e .刑事诉讼法草案和民事诉讼法草案。详见P322。
3.晚清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司法权。
提示:主要说明a .领事裁判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国民不受中国法律和司法机关的管辖。当他们成为民事和刑事诉讼的被告时,我国法院无权审判,只能由各国领事根据本国法律进行审判。和b .混合法庭:在租界内中国法官和外国法官一起开庭的法庭。名义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实际上完全由外国领事控制。是帝国主义进一步干涉中国司法权的半殖民地司法制度。1843年7月开始的帝国主义国家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领事裁判权是指在华外国侨民成为民事和刑事被告时,如果其所在国与中国有不平等条约,中国法院没有裁判权,只有本国领事可以根据本国法律进行裁判。领事裁判权在中国延续了一百年,直到1943才正式废除。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驻上海领事商定,在租界设立法庭。此后,公审委员会在上海成立,后来扩大到厦门等地。混合法庭管理外国租界的各种案件。所有外国领事有权参加有关国家涉及外国人的涉外诉讼、外国人与中国人在没有协议的国家的相互诉讼以及外国人雇佣和延聘的中国人的诉讼的联合审理。混合法庭名义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实际上完全由外国领事控制。这两种制度侵犯了晚清司法权,这也是清廷从国内立法中所确认的。同时,司法权也保留了封建传统,表现出司法权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是晚清半殖民地司法制度的重要标志。它和混合法庭是这一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司法制度的主要表现。
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提示:《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和中国宪法性质的文件,共7章56条。包括: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总统和副总统、国务委员、法院和附则。它是在孙中山民权思想的理论基础上制定的,吸收了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三国分立”、“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自由”等宪政原则,集中体现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精神。主要内容包括:
1.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
2.模仿欧美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
3.详细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保留财产和业务的自由。
5.国民党政府的司法机构:见P387。
6.六大定律
见教材P375。
7.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见教材P397。
8.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
参见教材P427。
家庭作业4
一、名词解释
1.剜刑:商朝的一种体罚,详见教材P28。2.用词不当罪:秦某之罪,P101。3.《左:商代的一种死刑方法》,第28页。4.官职:北魏法律和陈楠法律规定的贵族官僚特权。请参见P175。
二、简答题
1.简述《法学经典》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主要意义:P74。
2.简述唐朝的法律形式:P195。
3.简述太平天国执行死刑的主要方式:P341。
4.元法是如何禁止诸侯结党和内外官交接的?应该是明法规定的内容,元法错在哪里。P260 .
5.国民党特别刑事法庭:P388。
三、论述题
1.八种意见
提示:征文题目应先说明概念、起源和发展(从到三国时魏入法)、具体内容,及其意义和性质。
2.十恶:同题还应说明十恶(北齐法律中的十大罪状,隋唐发展后成为十恶)的概念、由来和发展,具体内容、意义和性质。
3.试描述中国土地法大纲:应说明其制定、主要内容和意义。P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