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依法搞好生产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应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第二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开业一年内,应当接受上级工会或者市总工会的指导和帮助,建立工会组织。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必须经上级工会批准,并报合肥市总工会备案,在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超过25人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推选1名组织者或者工会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25人的,应当成立女职工委员会。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企业职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一般应当设立专职工会主席。第十条在外商投资企业中,除外国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外,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中外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成为工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已加入中国工会的港、澳、台职工和外籍职工,下班出境时,应当停止其会员资格,交回会员证。如果我需要,市(县)总工会可以出具我参加过中国某个工会的证明。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代表职工与本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指导和帮助员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工会应该制止企业非法使用童工。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对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劳动管理、职工奖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四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讨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决定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取得工会的配合。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与企业建立协商谈判制度,就职工的就业、报酬和福利等事项进行协商。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辞退、开除或者处分职工时,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并派代表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工会应当支持或者委托代表职工依照法定程序参加仲裁和诉讼。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在生产和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工会发现企业经营者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向企业经营者建议组织员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经营者必须及时作出决定。
工会有权参与对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严禁歧视、侮辱、诋毁、迫害女员工。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监督企业执行中国现行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当企业增加工作时间时,工会有权支持员工获得相应的报酬。如果临时工作时间增加过多,工会应向企业提出意见,并商定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