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基金不足以追加投资。
法律分析:合伙企业中小股东不同意追加投资可以召开股东会,然后通过投票决定是否增加投资。《公司法》规定,公司增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公司增资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首先由董事会提出增资提案,然后按照法定程序召集召开股东会,并进行表决。股东会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章程有更高要求的,以章程为准)。投资(包括增资)应遵循自愿原则,大股东不得强迫小股东增资。因此,在作出增资决议时,应规定不同意增资的处理方法,如同意增资的股东认购不同意者的增资份额。如果是,则按照各股东实际出资比例重新计算公司股份,未增资股东股份相应稀释。此外,同意增资的股东还可以以公允价格(如公司净资产)购买不愿意增资的股东的股份。但对于同意增资的股东,股东大会依照公司章程作出增加注册资本决议的,其有增资义务,未履行增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足额认缴新资本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