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保险经纪公司
一、设立保险经纪公司的条件:
1.股东和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3.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6.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8.设立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且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设立保险经纪公司的注意事项: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向企业投资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2.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征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3.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保险经纪”字样,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全体股东和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
5.中国保监会收到设立保险经纪公司的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对设立申请进行谈话,询问和了解拟设公司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规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相关事项。
6.保险经纪公司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期。
7.保险经纪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大专以上学历;(二)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三)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的,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
8.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保险经纪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9.保险经纪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10,保险经纪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保险经纪业务:
(一)为被保险人制定保险计划,选择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索赔;(三)再保险经纪业务;(四)为客户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保险经纪公司设立流程:
1.租用办公地址;
2.准备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注册地址、股东签名盖章开始名称验证;
3.名字下来后,开始确认公司股东比例和高管信息,准备好所有相关材料,开始办理营业执照;
4.业务许可证发放后,准备并提交保险经纪许可证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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