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电商金融,包括哪些内容,现在存在哪些问题?
电子商务金融:指电子商务提供的P2P网络和金融服务,如互联网支付货币、互联网信贷、供应链金融、预售订单融资、跨境合作金融、中间业务、货币兑换、账户预存款、支付工具、移动支付等。
第二,包括:
互联网支付货币、互联网信贷、供应链金融、预售订单融资、跨境合作金融、中间业务、货币兑换、账户预存款、支付工具、移动支付等金融业务。
三、与传统金融的区别:
电子商务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在于金融业务使用的媒介不同,还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合作、共享”的精髓,依托网络平台,使传统金融业务具有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更便捷等一系列特点。以互联网技术为核心,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解决社会闲置资金的有效利用。随着时代的潮流和科技的发展,电子商务金融的快速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变化。
四、存在的问题:
1.电子商务合同问题:电子商务合同主要是通过电子形式(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或在线电子表格等。).电子商务是一种无纸化贸易,与传统合同相比,在形式和法律效力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就涉及到数字签名、电子发票、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问题,必然会产生很多问题。第一,一个电子商务合同的双方基本不见面,双方通过虚拟的网络平台经营,其信用只靠密码识别或认证机构认证。密码认证的虚拟性和认证机构认证的多样性,导致合同的信用体系受到极大质疑。
2.电商的支付:电商的优势在于可以实现零距离支付,零距离购销。没有安全有效的电子商务金融渠道,尤其是电子支付手段,不可能实现“零距离”。但是,我国目前的金融支付手段还不完善,各大商业银行的电子支付流程复杂,尚未实现数据交互,没有形成统一的支付体系。当电子交易双方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并且这些支付方式互不兼容时,双方就不可能通过电子支付完成支付,从而无法实现网上交易。此外,现有的支付宝方式虽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它只是电子支付中的一个过渡产品,在解决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和资金的实时流动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不能完全满足金融电子化的要求。
3.电子商务交易安全问题: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电子商务网站安全管理存在很大隐患,普遍容易受到黑客攻击,国内安全技术架构和加密技术实力普遍不足;第二,电商交易的售后安全也是真空地带。出现问题后,客户往往不知道该找谁。有人戏称“电子商务目前是一个‘三无’行业:无法可依,无安全可言,无规则可循”;第三,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缺乏足够的法律制度支持。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交易的保护主要散见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相关法律法规和民商法中。没有相关的专门法律制度,制度建设混乱。另外,网络技术发展速度太快,法治远远跟不上。
4.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具有明显不同的特征,如垄断性、地域性、时效性、无形性、政府确认性等。其中,垄断性(排他性)和地域性较为特殊。如果知识产权不能保证权利人的排他性,知识产权制度就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其权利也就成了摆设。如果区域性被彻底打破,权利就可能成为普遍的“全球权利”,或者产生一个世界性的统一体系。电子商务活动以互联网为基础,网络的传播呈现出“开放性”和“无国界”的全球性特征和状态。“公开”为“公共知识”提供前提,为“公共使用”提供便利;“无国界”使得区域知识产权受到严峻挑战。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趋势下,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否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真正国际化?
5.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是由现有的网络技术对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制度造成的。知识产权法在其中的冲突错综复杂,难以根除,有些问题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还难以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
6.电子商务隐私保护: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晓、收集、复制、使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它还意味着禁止在互联网上披露与个人有关的一些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例如,照片、视频)和诽谤性的观点。目前,电子商务隐私保护领域存在三大问题:个人信息数据保护、个人数据二次开发利用和个人数据交易。网络侵权的泛滥会削弱电子商务交易的诚信基础,不利于电子商务交易的长远发展。
7.监管层面的电商金融问题:近年来,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央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规范中小企业融资。但由于网络融资兴起较晚,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相关业务指导,基本处于监管真空阶段。在具体的网络融资活动中,大多数金融机构和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商都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建立自己的网络融资规范,这些规范只在相对狭窄的空间内适用,资金提供方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没有政府的引导、监管部门的监管和纠纷解决机制,网络融资过程中一旦出现任何问题,交易各方都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行业监管方面,网贷作为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新的问题。因为B2B企业不是金融机构,不受金融监管的约束,这提供了灵活性,也说明网络融资的监管还处于空白状态。虽然电子商务领域已经逐步发展和完善,但与网络融资相关的问题在立法和监管方面仍然滞后。
平台层面电商金融存在的问题:在平台层面,走合作模式的电商企业风险相对较小,但独立放贷的企业存在一定问题。对于这类企业,自有资本是有限制的。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仅限于不超过净资本50%的股权、捐赠资金和借入资金,限制了企业的放贷规模。
自2010浙江阿里小贷成立以来,三年多的时间里,阿里小贷累计投放超过1100亿贷款。仅今年第三季度,阿里小额贷款累计贷款208亿元,相当于2012年末该业务的贷款总额。这个数字看似很大,实际上与一般的城商行相比,差距很大。尤为重要的是,阿里小贷的资金太少,旗下两家小贷公司可供放贷的资金不超过27亿元,极大地制约了这项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任何借贷都存在风险,经历了百年发展的传统银行业也不例外。传统银行业之所以能长期存在,是因为它能有效地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从目前各大电商平台涉足金融行业的情况来看,大部分电商都在走与银行合作的模式,比如慧聪网、敦煌网等都是与银行合作推出相关信用卡产品。因为不是用自有资金放贷,风险比较小。
而同样是合作模式的阿里巴巴,与建筑行业的网络联保贷款存在一定风险。主要风险如下:
8.联合体成员的道德风险:网络联保贷款在防范道德风险方面有很多优势,其主要优势是连带责任带来的成员间主动监督和增强还款的结果。但是,连带责任机制并不是万能的。比如,在成员有足够的经营能力偿还自己的贷款而不是违约者的债务的情况下,未来是否不能从银行贷款对其影响不大,即违约成本不足以影响企业未来的经营,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如果财团成员相互勾结,银行将面临骗贷的陷阱,尤其是事后的道德风险。违约金较轻时,联合体成员集体骗贷的可能性会较大。
9.网贷违约的传染风险:所谓“违约传染”,是指当贷款的一个成员违约时,其他成员即使有足够的还款能力,也可以选择违约而不是帮助其还款,从而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最终导致集体违约。
10.联合体整体信用风险:如果联合体各成员充分利用贷款资金,并由其他联合体成员担保,此时联合体类似于一个特殊群体客户,那么贷款就变成了一个特殊群体的纯信用贷款。也就是说,当联合体整体遭遇风险时,只能依靠自身的信用进行还款,没有其他手段来减轻风险。与有抵押物的担保贷款相比,信用贷款风险高。
11.财团系统性风险:网络联保贷款实际上是对财团的信用贷款。连带责任机制虽然提供了一种社会保障,但与传统的抵押、质押方式相比,仍然具有较大的风险,尤其是当整个财团受到外部冲击时,社会保障会变得非常脆弱,银行会遭受损失。因此,网络联保贷款具有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12.网络联保贷款的信息安全风险:网络平台虽然为联保贷款提供了快捷的信息沟通渠道,但也带来了信息安全问题。电子商务平台上存储和传输的信息可能被恶意窃取、使用和篡改,在信息处理过程中可能出现信息丢失或破坏等安全问题。电脑可能会被恶意代码损坏,被黑客攻击,甚至不正确使用系统都会危及信息安全。这不仅会对借款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导致投资项目失败,影响企业的还款能力,还会威胁到网络信贷运营的方方面面,并可能造成难以预料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