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信贷风险数据调查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7月12日,江苏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通知》。通知称,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根据全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和金融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结合前期全省小贷公司真实性抽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小贷公司监管工作通知如下:1 .加强风险排查和处置。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活动的日常监管,结合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文件清理工作部署,深入开展违法违规经营专项风险排查整治,构建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风险排查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对违法违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处置,督促终止业务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完成市场退出。(1)重点检查和调查内容1。审批管理。调查辖区内是否存在小额贷款公司未经批准(备案)开展业务或设立分支机构,未经批准(备案)变更股权结构、注册资本、经营场所、公司名称等情况;已终止业务资格的小贷公司是否按要求完成了市场退出。2.股东资格。检查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信用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检查股东是否以委托资金、债权资金等非自有合法资金投资入股;是否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股;彻查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未经许可开展金融业务。3.外部融资。检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涉嫌非法集资或直接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股东的贷款资金是否为股东自有合法资金;是否未经审批(备案)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募集资金。4.实际利率。检查小贷公司实际年化贷款利率(实际利率=小贷公司向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贷款相关利息费用/发放的贷款本金)是否超过相关规定;是否存在从贷款本金中提前扣除利息和存款或设置高额逾期利息和罚息等行为。是否关键信息,如实际利率、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逾期处理等。,均提前充分向借款人披露并提示相关风险。5.贷款管理。检查小贷公司是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和贷款用途是否得到充分评估;是否诱导借款人过度借贷超过自身偿付能力;是否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或业务区域开展业务;是否存在关联贷款、拆分贷款、假贷款、现金收付、账外计息、账外操作、(变相)抽逃资金等行为;是否向涉嫌违规放贷的个人或单位发放贷款;是否涉及“现金贷”、“首付贷”、“套路贷”等非法经营行为。6.不良资产催收。检查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是否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业不良资产清收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2019]4号)的相关要求;是否以暴力、恐吓、侮辱、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7.商业合作。检查小贷公司第三方合作情况,是否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出资贷款;是否为无放贷业务资格的机构发放贷款提供资金;是否将核心业务(签订合同、发放贷款、回收贷款、催收贷款等)外包。);是否接受无融资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增信或变相增信服务;第三方机构是否向借款人收取利息。8.涉案。检查小贷公司及其股东是否涉案,是否因“扫黑除恶”、“互金整顿”、非法集资等被立案调查或立案审查。调查小额贷款公司法律诉讼情况,重点调查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是否涉及省外司法诉讼;了解小贷公司如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业务纠纷,处置不良资产。(二)分类处置措施各地要按照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处罚细则(暂行)的通知》(苏金融办[2065 438+02]58号)和《关于建立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通知》(苏金融办[2065 438+04]36号)的要求,具体分类处置措施为:(1)整改。存在违法经营行为,但未达到市场退出条件的;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基本经营条件已不具备,但股东愿意充实资本,改善经营状况。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检查合格的,保留其经营资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后允许继续经营;整改后检查不合格的,纳入退出范畴。(2)退课。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股东不愿或无力改善;违反法律法规实现市场退出;整改验收不合格。报请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终止业务资格,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各地要督促已终止业务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完成市场退出。业务资格被终止后,仍以原小额贷款公司名义经营相关业务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秩序。二、引导合法合规经营(1)坚持发展导向。小额贷款公司要以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科技创新发展为重点,坚持“小而分散”的经营原则和“灵活便捷”的业务特色,严格遵守“三大纪律”和“八项注意”的监管要求,进一步完善主营业务,更好地为三农、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发展提供特色化、差异化的金融服务。(2)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小贷公司可与借款人协商合理确定利率水平,鼓励小贷公司根据目标客户的差异实行差别化利率,优先向优质客户发放低息贷款。(三)规范分支机构设置。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仅限于在其注册地设区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为AA及以上,注册资本符合原注册地和分支机构设立地的综合要求,分支机构设立地应具备新设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经原注册地所在市金融监管局备案,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市金融监管局批准后,可以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由所在地监管部门监管,原注册地监管部门协助监管。(4)规范经营行为。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按照各项监管要求开展业务,全面如实填报业务数据和信息,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类风险和情况;不得违反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扶优限劣意见(暂行)的通知》(苏金融办[2065 438]10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和开展业务;不得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开展业务;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客户进行分类,不通过虚假客户分类增加相关业务占比;规范发展各类创新业务,不做虚假或夸大宣传诱导客户;不接受无贷款业务资格的个人或单位委托贷款(股东自有合法资金委托贷款、政府部门委托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等政府性资金委托贷款、企业集团以委托贷款形式开展的集团内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转除外);不得与无贷款业务资格的机构出资发放贷款;不得为无放贷业务资格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要充分了解贷款客户的偿债能力,有效防止借款人过度放贷;严禁收取利息费用、存款等。来自表外贷款客户;严禁涉及高利贷、现金贷、首付贷、套路贷等非法经营行为;不良资产的清收应符合法律法规,严禁以暴力、恐吓、侮辱、骚扰或其他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三、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一)明确监管责任。各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具体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审核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核移交上级监管部门审批(备案)的申请事项,审核(备案)除银行贷款以外的注册资金,审批涉及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场所、章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设立。各地要把真实性、合规性检查作为监管重点;突出防范行业溢出风险,加强对外负债小贷公司的日常监管。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监管职责分工。(2)确定监事。根据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监事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苏金融办[2065 438+03]74号)要求,各地要结合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合理配置监管力量,明确本单位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负责人和具体监管人员。各小额贷款公司应明确一名主监事长和一名副监事长,监事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按照监管人员工作规则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通过业务监管系统定期开展非现场检查,监测分析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监管人员对所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检查不力,对违规行为未予制止,对重大风险未予报告,或因失职渎职给所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造成重大风险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3)及时处理风险。各地要加大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次,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对日常监管和专项风险排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和风险隐患,要及时处置和化解,并将相关情况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各地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单位的沟通对接,了解涉及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股东的案件情况,综合判断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是否合法合规;加强与当地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全面掌握辖区内小贷公司的经营状况,配合非法机构。(4)提高监管水平。各地要积极开展监督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其专业能力。通过业务合作、服务购买等方式,发挥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公司、征信公司等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作用,不断提高行业监管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建设,积极协助监管。不断完善监管技术,积极利用业务监管系统的监测、预警和统计分析功能辅助监管,提高行业监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