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涉外企业外汇收支管理通则

中国外汇管理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管理的区别

1.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是指取消对经常性国际交易支付和转移的所有汇兑限制,即只要真的是经常项目下的国际交易支付和转移,就可以对外支付,没有任何数量限制。

2.在经常项目外汇活动中,银行仍需根据外汇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交易单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二)对外汇资金流出和流入实施均衡监管。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原则上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和期限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需要规定。

(3)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体系。

1.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机构需通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和其他资料。

2.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的一切经济往来都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

3.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外汇收支和账户变动情况。

(四)维护人民币主权货币地位。

人民币是中国的法定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1.保税监管区域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的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用人民币或外币结算;

2.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用人民币或外币结算。

3.为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合理需求,国家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保险合同以外币计价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