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的融资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营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原则规定)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实行责任追究制。投融资决策应坚持谨慎性原则,充分预测投资风险。可行性研究中应对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做出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二、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和配合监事会开展经常性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有关经营管理、改革发展趋势和投资者关注事项的重要信息。

企业重要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重组改制、产权转让(受让)、薪酬分配、绩效考核、利润分配、关键人员出国(境)等重要信息,应当事先向监事会报告。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项目要求)

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要求;

(三)符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与企业的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产权代表的义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向企业提交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报告。在决策过程中,要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审批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资委-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管工作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