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业发展如何?能说说吗?

信托是以财产转移和财产处分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它建立在经济自由的基础上。因此,信托制度在中国的重新引入与改革开放密切相关,这也决定了信托业的演变具有中国转轨经济的特征。自1979以来,我国信托业经历了计划经济、计划与市场混合经济、市场经济三个发展阶段。因此,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基本可以理解为三个阶段,即恢复扩张阶段(1979-1992)、整顿阶段(1993-2001)和规范阶段(2002年至今)。

目录

一、中国信托业恢复扩张阶段(1979—1992)

1.1.改革开放前中国信托业简介。

1.2,中国信托业的恢复扩张阶段

二、中国信托业的整顿阶段(1993—2001)

三、中国信托业的规范阶段(2002年至今)

一、中国信托业恢复扩张阶段(1979—1992)

1.1.改革开放前中国信托业简介。

20世纪初,面对当时愈演愈烈的信用危机,一些了解西方文化、主张中国经济进步的人建议向西方学习,改革传统信用制度,建立现代金融制度。“信托”一词最早是在上海传入中国的。1919年,聚星城银行上海分行成立信托部,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信托部,可以说是中国现代信托业的开端。1921年,中国贸易信托公司成立,这是中国第一家专业信托公司。自此,信托公司进入历史舞台,发展迅速。除了民营信托行业,官办信托机构也开始出现在1931。1935年中央信托局成立,1937年信托业有所发展。上海、东南等十几家信托公司大多兼营银行、储蓄、保险业务,部分银行还设立了信托部。此外,还有官方的上海工业信托和中央信托局。各公司经营的业务大同小异,即信托存款、信托投资、证券信托、经营管理信托、监督者计量信托、托管信托、遗产信托、监护信托、不动产信托、代理信托等。,但实际上有些业务并没有形成完整的市场,其信托业可以说是一个“金融超市”,除了信托的基本功能之外,还具有银行等金融中介的功能。

新中国成立后,自己的信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信托部成立于6月5438+0949 65438+10月1,业务包括房地产、运输、仓储、托管等代理业务。同所有领域一样,国家也对旧中国的信托业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对原有的民营信托公司和银行信托部门进行了严格的管理、整顿和改革。一些资本不足、缺乏正常业务的机构首先被淘汰和关闭;其余的被纳入金融体系,走了国家资本主义与银行和银行的道路,但在9月1951之后关闭。这主要是因为在以公有制改造为主要手段的金融体系重建过程中,稳定金融形势、实现经济复苏是政府的主要目的。政府垄断了金融机构的产权,形成了完全单一的国有产权制度。随着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完成,原有的信托业务消失,官办信托公司被没收接管,直至整个行业由65438变为0952公私合营。至此,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告一段落。国有银行里虽然有信托部,但很快就像私人信托机构一样收缩业务,最后倒闭了。

1.2,中国信托业的恢复扩张阶段

从信托的起源和发展来看,信托的作用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市场体系的完善程度密切相关。中国信托制度的重新引入,使得中国信托业发展迅速,同时特殊的国情也使得中国信托业在不断的“纠错”中艰难成长。

1979 10改革开放后,中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直属国务院领导,可以办理国际信托投资和金融业务。它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开始恢复信托制度,信托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是我国金融改革和制度创新在特定时期的产物。

1980年6月,根据国务院关于银行试行信托投资公司的指示,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开始信托业务。此后,银行、部委和地方政府纷纷成立信托投资公司,其中一些国有银行的省级分行也成立了信托机构。从1980到1982年末,全国共有信托投资机构620余家,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信托部186家,中国建设银行信托部266家,中国银行信托部96家,农业银行信托部20余家。其中大部分由地方政府和专业银行经营,少数由中央部委经营。当时设立信托的目的主要是充分利用各种渠道的富余闲置资金,弥补银行信贷的不足。中国信托业的重新崛起是对计划经济体制的突破。然而,中国信托业自诞生之日起,就被赋予了一种高级形态——金融信托,其功能远远超过委托理财。它肩负着筹集社会资金,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的职能。我国的改革开放极大地调动了地方政府和部门的积极性,人民银行的相关政策使信托业发展迅速,基本处于自由发展阶段,出现了一定的盲目性。信托业的金融功能(主要是信用中介、支付功能和信用创造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基本建设规模,冲击了信贷收支平衡。鉴于此,1982年4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整顿信托投资机构加强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规定除国务院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和国务院授权单位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办理信托投资业务,并已限期清理。要求信托投资业务全部由银行经营,地方信托投资公司全部关闭。这一阶段整顿的重点是业务整顿,信托业只能办理委托、代理、租赁、咨询业务。

到1984,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又达到了一个高潮。但信托业务的内容和方式并没有体现现代信托业的特点,基本上还是在行使银行职能,是银行存贷款业务的重复。而且其大部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领域的投资,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固定资产规模的扩大。

到1984年末,鉴于当时经济过热导致货币供应和信贷规模失控的现象,我国宏观经济采取了紧缩政策,信托业再次开始全国范围的整顿,暂停新增信托贷款和投资业务,清理存贷款。同时,国务院要求停止办理信托贷款和信托业务,清理已经办理的业务,并限制次年信托资金来源。

1986之后,中国经济过热,导致资金需求过大,引发了信托业的快速扩张和再扩张。由于监管工作跟不上,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分散了有限的资金,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影响了国家的宏观调控,再次对国民经济产生了负面影响。随着国家经济整顿,信托业面临整顿收缩的局面。在此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金融信托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信托机构、信托业务和资金管理作出了一些规定,对规范信托业务、防止信托投资公司信贷业务冲击信贷收支计划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市场化改革使原有体制无法满足“经济快速发展”产生的巨大资金需求,于是各专业银行纷纷成立信托投资公司或信托部,各地也纷纷成立信托机构。

1988年,中央、国务院下发文件清理整顿信托公司。同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开始整顿信托业。第二年,鉴于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发展迅速、管理混乱,国务院进一步清理整顿。到1992,中国信托业已经处于发展的低潮期。总的来说,当时的信托投资公司面临着资本金规定小、经营风险高、资产质量差、主营业务不清晰、经营不规范等问题。因此,管理层在1982、1984、1986、1989四次对信托行业进行了清理。

二、中国信托业的整顿阶段(1993—2001)

1993之后,中国的经济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经济发生了极其深刻的结构性变化,全社会的资源配置机制基本上转入了市场化的轨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中国的金融体制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如多元化金融体系的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分业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等。而信托业则进入了长达7年的整顿,直到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

1993年,为了治理金融体系中的乱象,我们开始全面清理各级人民银行越权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到1993,全国共有信托投资公司389家(不包括越权审批的机构),总资产近4300亿元。其大致格局如下:一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级政府)设立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如上海市政府设立的“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二是各专业银行(包括总行和分行)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信托部,如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以及这些信托机构的大部分;三是地方政府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如北京市政府设立的“北京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第四,各种部门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PICC信托投资公司等公司创办。至此,中国信托业进入清理整顿。

65438至0995,开展非银行金融机构重新登记和国有商业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脱钩工作。截至1997年末,全国共有信托机构242家,资产规模约4600亿元。这些信托机构举步维艰,普遍存在资产质量差、支付困难、破产危机等问题。

1999年,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决定对当时的239家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全面整顿和合并,按照“信托为主、分业经营、规模经营、严格监管”的原则重新规范业务范围,将银行和证券业与信托业分开,并出台严格的公司设立条件。信托业再次整顿,采取撤销、重组、合并、转让等措施,大量信托机构被兼并。在整顿金融秩序的过程中,信托业也在不断调整,各种问题不断暴露出来。由于管理失控和监管滞后,大量信托公司盲目拆借资金,大规模发放贷款,投资房地产和股票,甚至在STAQ系统等国债回购市场出现卖空和变相违规拆借资金等问题。因此,人民银行停止银行向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借资金,不允许银行向各类自办经济实体注入信贷资金,限期收回已投入的资金。

从业务上看,很多信托投资公司不仅从国内、国际渠道获得了融资权,还获得了进出口贸易、房地产开发、租赁等多项投资经营权,为企业和政府提供贷款。1995、1998年,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从法律上规定了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和管理。

1995起,人民银行加强对信托机构的监管,全面引入并开始实施金融市场退出机制,金融退出机制开始启动。1995 5438+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接管违规经营、资不抵债的中银信托,要求银行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全部与银行脱钩或转为其分支机构;1997年2月,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被关闭;1998年6月,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关闭,原因相同:1998年10月,按照市场原则和法律程序,被称为中国信托业“老二”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也因资不抵债和支付危机而关闭。1999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华融、长城、东方、信达、中华保险等5家信托投资公司注销;3月,包括中国电力信托在内的6家信托投资公司和包括中国经济开发银行在内的7家信托投资公司分别完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重组和移交。4月,财政部发布《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评估和损失核销规定》,全面拉开金融信托业20年来第五次整顿的序幕。

5438年6月+200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信托投资公司清算会议,会上特别强调,保留信托投资公司的条件是:无逾期外债、无个人债务、无分支机构、无资本缺口,按有关规定核销呆账、坏账和投资损失,弥补历年累计经营亏损后,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现金。此次整顿的目的是使我国金融信托业回归信托行业,真正办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整顿中最重要的是将信托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分开,不得用债权资金从事投资、贷款业务和证券业务。

此次整顿,将对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分类、合并和重组,扩大资本,增强业务实力,提高资产质量,降低经营风险;不符合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将被剥夺金融牌照,改为各类实业公司或财务公司、证券(经纪)公司。以银行业务为主的信托投资公司,可以通过协商转为国有独资银行的分支机构。这次整顿一是剥离证券业务,二是剥离银行业务,突出信托主业。在这一阶段,金融信托业的各项业务将按照国际通行的信托管理办法进行规范,这将促使我国金融信托业走规范化道路,使其真正成为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即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服务体系。

这一时期,中国信托业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

1.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信托业的“金融超市”功能——混业经营得到了充分发挥,而其自身的行业——“受托代客理财”的民事信托却几乎没有发展起来。信托业的一些重要功能和优势逐渐消失,信托企业逐渐发展成为兼营银行、证券、投资业务的金融百货公司。事实上,它们已经名不副实,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信托机构。

2.由于信托投资公司由各级政府出资,部分信托公司成为政府的“小财政”和“借贷窗口”;

3.由于信托业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一些信托公司为了生存不得不“混业”经营,经营成果因企业产权不清、经营不善造成巨大的市场风险,最终导致倒闭。

三、中国信托业的规范阶段(2002年至今)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信托业生存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也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这些变化为中国信托业的规范发展和功能创新提供了基础条件和基础。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 *和国鑫法》颁布,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中国信托业终于从制度上规范了信托关系和信托行为,确立了信托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为推动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2002年6、7月,《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相继出台,使信托公司的业务回归本源,即围绕“受他人委托代为理财”的信托内涵开展业务,标志着信托业开始健康发展。与之前名义上的信托业相比,整顿后的信托业面临着良好的内外部发展环境。

2003年,随着金融机构改革的深化,原中国人民银行将货币政策与监管职能分离,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原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银行和非金融机构的职能,信托投资公司由银监会直接监管。信托投资公司由银监会直接监管后,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空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拓展,信托业务更加规范。截至2003年底,已有59家信托投资公司完成了整顿和重新登记工作,这标志着我国第五次信托投资公司整顿工作已基本完成,一个较为完整、全新的信托业阵容基本形成。

在国务院信托整顿政策的指引下,信托公司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管理的信托财产总额已经接近2000亿元。商业信托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中国信托业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委托管理资产。2500多亿,其中信托财产6543.8+0600亿。全行业自有资本481亿元,资产负债率49%,年利润1.55亿元。截至2004年6月底,信托公司约有4600名员工。2004年3月至6月5438+00,银监会多位主要领导明确肯定了信托业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指出信托业是我国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支柱之一。11年6月,经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经过三年的漫长筹备,中国信托业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暨中国信托业协会成立大会终于正式召开。自此,中国信托业终于有了一个像其他金融机构一样的行业自律组织,有了一个面向社会和外界的统一形象和声音。

另一方面,加入WTO以来,中国经济发生了极其深刻的结构性变化,全社会的资源配置机制基本上向市场化轨道转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市场体系的深化,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良好的经济环境正在形成,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日益提高,经济增长连续多年位居世界前列,国民财富的增加和私有财产的保护为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条件。经过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通过剥离和增资扩股,增强了资本实力,优化了资产结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了市场主导地位。从外部环境看,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居民闲置资金增加,投资理财的市场需求得到充分体现,这无疑为信托这一财产管理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随着信托法的颁布,信托的制度优势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得到了制度的保障。银监会作为监管部门,大大降低了信托业产品创新的成本。这些环境和条件促成了信托业在短短几年内的快速发展。

从业务上看,2002年7月18日,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销售了第一只信托产品,也被业内人士称为信托公司回归主业的开始。从当时投资人的身份来看,中老年人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信托公司的监管机构银监会制定的规定,显然希望将抗风险能力差的投资者排除在外。《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计划数量不得超过200个,单个信托计划最低规模为5万元。200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121号文件”,旨在抑制房地产投资过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的门槛大幅提高——规定自有资金(所有者权益)不得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当一些地产商向银行贷款无门时,小何的信托公司开始“拾遗补缺”。截至2004年12年末,约有60只集合资金信托产品通过信托公司网站发布了到期清算报告。从实际结果来看,2004年几乎所有信托产品都达到了预期收益水平,平均年收益率为4.304%。其中,北京SDIC三环新城项目年均回报率超出预期收益0.3529个百分点;恒平信托不仅完成了2004年到期的全部信托产品的兑付,而且

30%左右的产品在收益水平和收益规模不变的前提下提前清盘,最高收益率超过6%。此外,上海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等24个信托计划也不同程度超过预期收益水平。

随着信托业的不断创新,财产信托也成为信托投资公司的“新宠”。比如中诚信托率先推出了一款名为财产信托的信托计划。随后,各信托公司纷纷效仿,进行创新。2005年6月5438+2月65438+5月,千呼万唤始出来的金融创新终于面世——国内(两只)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同时成功发行,正式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起机构为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发行机构为中诚信托和中信信托。2005年2月23日,65438,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与中海信托签订协议,委托中海信托融资30亿元,期限1年,投资铁道部铁路建设,由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提供担保。此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不仅委托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证券市场,还增加了新的安全稳定的资金渠道。中海信托为信托业开辟了一条全新的融资渠道,中国信托公司的重要商机正在到来。同时,在机构投资者的参与下,信托公司可以拓展信托业务。但2004年初以来的诸多创新,最重要的意义是合理突破了200份的限制,能够“圈更多的钱”。一些信托投资公司频频突破“一法两规”框架,以“创新”之名违规操作,主要表现在:一股独大,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措施极不完备;显然,市场缺乏公平的关联交易,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人才结构不合理,专业素质低。当少数公司的历史问题还没有解决,新的风险和坏账又开始积累。2004年,清泰信托投资公司投资证券市场因资不抵债而关闭;2004年,伊斯兰信托投资公司和金鑫信托投资公司因挪用客户资产而被接管。北方信托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霍金义,因炒作大云科技(*ST大云,600181)导致巨额浮亏,涉嫌严重违纪,于2005年2月2日被双规;2005年6月30日65438+2005年2月3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发布公告:金鑫信托因违规经营、经营不善,造成重大损失,被责令停业整顿。这让整顿后刚刚起飞的信托业再次笼罩在重重阴云中,中国信托业再次面临严峻考验。

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于2007年3月1日正式生效,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定位做出了新的规定。根据新规要求,信托公司将对产业投资进行清理,对现有业务进行整改,以便申请重新登记或执行过渡性政策。截至2008年2月,正常运营的54家信托公司中,已有34家获准发放新的金融牌照。

在新法规的实施下,2010,全国范围内正常运营的信托公司有55家。* * *成立集合信托产品2,337只。总规模达到2579亿元。随后几年,信托业迎来爆发式增长。行业规模从11增长到短短五年3000多亿。在16突破到16万亿。其数量现在也增加到68个。随着政府对信托牌照的限制。国内信托公司数量目前稳定在68家。

随着9月1,2016慈善法的正式实施。各大信托公司纷纷成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的业务出现了一条新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