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权转让的限制制度
现代公司法遵循股份自由转让原则,但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无限制转让股份导致公司股东发生变化,公司人格无法得到保障。以下是我收集的关于股权转让限制制度的论文,欢迎阅读参考。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公司作为一种商事组织,因其具有分散风险和筹集资本的双重属性而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股权转让是公司经营中常见的活动。一般来说,股权转让主要通过合同实现。在实践中,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经常引起争议。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既要遵循合同法中契约自由的本质,又要结合公司法的精神进行综合判断,以平衡相关各方的利益。
关键词: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从而建立了现代公司制度。在市场环境瞬息万变的商业时代,股权转让是公司经营中的一项频繁活动,可以为企业换血、重新配置资源、促进产权流动。股权转让在改善公司治理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现实中,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层出不穷,法律关系相当复杂。股权转让直接指向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份公司设立门槛高,管理复杂,信息披露标准高。与股份公司相比,有限公司设立难度低,管理方便灵活,股东有限,信息披露标准低,更受中小投资者青睐。有限公司已经成为公司市场主体的主体。在探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从有限公司的角度进行分析更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
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
衡平法是一项民事权利。公民个人有权在自主的基础上处置自己的合法股份。协议转让股权能否发生实际法律效力,需要结合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和效力来判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包括三个层面:股权转让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合同是双方的强制性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股权转让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民事行为。转让方有转让股权的意向。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股权的转让。股权转让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是双方的强制行为。股权转让合同是两个民事主体的一致表示。受让方和转让方都参与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合同是否需要以一定的形式履行,在《公司法》及相关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形式以非形式原则为基础,实质形式除外。作者认为,使用书面形式是最安全的。这样才能固定证据,维护交易安全,顺利实现股权转让,更好地保护各方利益。
股权转让合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股权转让合同确立了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受让方有支付对价的义务,转让方有保证所转让股权无瑕疵并协助办理转让手续的义务。股权转让合同中,原属于转让方的股权最终是否转让给受让方,以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手续为准。但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无论股权是否转让给受让方,股权转让合同都能很好地保护双方的预期利益。
二、限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分析
股权转让的原则是自由。现代公司法遵循股份自由转让原则,但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无限制转让股份导致公司股东发生变化,公司人格无法得到保障。在公司法制相对发达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除了保证股权的自由转让外,还对股权的转让设置了限制。
(一)限制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理论基础
1.保持人性
从公司的信用基础来看,有限公司是一个合作性很强的公司。维护人性是有限公司转让限制的根本原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有很多功能:一是维持原有的权力结构。股权对外转让会破坏既定的权力结构。股权内部转让不会破坏公司的人性,而是直接导致内部持股比例的变化和权力分配结构的变化。第二,阻止不可信的人加入公司。公司的人性要求股东之间保持一种信托利益关系,相互信任。在有限公司中,股东广泛参与公司治理。公司利益的实现对股东的诚信意识提出了强烈的要求。股东的性格和行为习惯与公司利益密切相关。维护人性,就要对股权转让提出限制。
2.保护预期利益
预期利益,也称交易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这种交易中获得各种利益和好处。就股东而言,其购买股份时,有权要求其继续公司股东身份。有限公司股东信赖利益的保护包括两个方面:未经有限公司股东同意,不得改变原有的经营方式;未经股东同意,不得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会改变公司的权力结构,影响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可能会使股东看起来面对一个新的公司,侵犯其预期利益。
3.平衡转让股权的股东和剩余股东的利益。
有限公司转让股权的限制也是基于公平正义。通过适当限制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以平衡转让股权的股东和剩余股东的利益,可以解决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公平展示问题。股权转让是股东应有的权利。向公司投资并取得股权的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但当公司经营出现特殊情况或股东预期目标无法实现时,公司人性发生动摇,此时应允许有退出意愿的股东退出公司。当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被拒绝时,剩余股东有强制购买的义务。有限公司的剩余股东只有在与第三人同等的条件下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限制不仅合理限制股权转让,维护股东权益,而且杜绝股权转让的不合理障碍,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有专章规定:
1.外部转移限制
我国公司法对股份对外转让的限制主要通过知情权、同意权、优先购买权和对被授权公司章程的限制来实现。我国《公司法》关于对外转让限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71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公司法对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主要通过知情权、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以及对被授权公司章程的限制来实现。就同意权而言,是表决权的一种,自然包括否决权[1]。我国《公司法》规定其行使具有强制性,即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并征求意见,但对通知的内容没有规定。如果没有通知,是否会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未知的。在现行立法条件下,异议股东有购买义务,但不是强制性的。如果异议股东不履行购买义务,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而且法律也没有规定异议股东履行购买义务的期限。我认为,应该明确规定异议股东有强制购买的义务,同时明确规定履行强制购买义务的期限。
2.内部转移控制
对于内部转让,我国公司法采取的是相对自由转让的原则。《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内部调动期间,没有新成员加入,公司人性不会受到影响。内部转让可能引起的股东权力结构的变化,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加以限制。《公司法》第71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的其他规定是指《公司法》没有规定但《公司章程》有规定的事项,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比《公司法》更严格或更宽松的事项。但公司立法没有对公司章程限制的条件、范围和程度进行限定,这是其不足之处。根据《公司法》的契约自由精神,公司章程应规定股权转让的相关实质性事项,同时应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三、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分析
(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一般规则
股权转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可以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来判断。《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效力为无效、有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虽然股权转让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特殊性,但考虑合同法的一般原则是判断合同效力的前提。
1.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资格
一般来说,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订立合同的能力。合同的主体是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不能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除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是依法成立的,都具有缔约能力。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合同的主体必须是股东,其股东资格在签订合同时仍然延续。
2.股权转让协议中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
真实的表示是指行为人表示他所追求的某种民事后果是他内心真正希望发生的后果。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真实的表达是合同的有效要件,而不是合同成立的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意思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不自由。意思表示的不一致不是外力造成的,如真实意思保留、虚假表示等。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可撤销。意思不自由,是指行为人的意志表示行为与效果意思相一致,但受到他人不当干涉,如欺诈、胁迫等。如果签订的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则为无效合同。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只涉及合同当事人或第三人。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应视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如果涉及国有资产,一般应视为有效合同。
3.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时间
根据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大多数合同采用成立和生效原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也应采用效力原则。一般来说,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股权转让合同就应生效。对于特殊股权的转让,法律有特殊要求的,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股权转让合同方可生效。
(二)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的几种特殊情况。
1.股东出资瑕疵时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出资瑕疵是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实践中,出资瑕疵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出资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以外的实物出资,作为出资的实物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款明显不足。瑕疵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其焦点在于出资瑕疵的主体是否具有股东资格。有学者认为,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后才能称为股东。如果出资有瑕疵,股权转让合同会因为主体不合格而无效[2]。在我看来,股东出资瑕疵并不当然导致其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一般来说,股东资格应当以工商登记文件为准。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对外界具有宣示意义。第三方经常查阅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以确认转让方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对于出资瑕疵的情况,我国公司法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这类合同的效力应根据第三人是否知道转让方有瑕疵出资来判断。如果在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告知受让方其出资不足或者有其他瑕疵的真实情况,受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仍与转让方签订合同的,则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受让方与转让方对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如果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受让方并不知道转让方存在出资瑕疵,那么转让协议是可撤销的、可变更的。受让方放弃该取消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仍然有效。
2.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时转让协议的效力。
股权转让可能导致公司股权归一个人或50个以上股东所有。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股权转让导致股东超过50人,违反法律规定时,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因为公司法突破了公司的法人特征,取消了不得一人设立公司的规定,即使股权转让导致一人,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有效。对于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情形,由于股权转让通常只涉及当事人的利益,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4]。但毕竟50人以上的股东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可以允许其存在一定时间,也可以采取灵活措施使其合法化,比如改变责任形式,将有限公司转为股份公司或者重新分配股权让多余的股东退出公司。
3.未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未经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践中对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存在不同意见。笔者认为,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股权转让协议是未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效力未定的合同。不同意的股东均不愿意购买的,视为依法同意转让,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自然生效。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反对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或者股东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合同不能生效[5]。本合同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方可生效。受让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要求转让方赔偿损失。转让方坚持将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时可以申请解约。行使撤销权的期限自其他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转让协议存在时起计算[6]。
4.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时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权利。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姓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股权转让登记,很难确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股权变动和协议的效力应分别看待,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的理论范畴。股权登记类似于物权变动的性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前,不发生股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协议仍然有效,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出现合同履行纠纷,违约方有权诉诸法律程序进行补救。
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影响
基于公司自治精神,有限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公司法》在股权转让的规定上赋予了公司章程很大的自由度。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权内部转让和对外转让的程序,不受《公司法》第71条前三款规定的约束。第71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了什么?从它的规则?对…的理解有很多争议。结合立法本意,笔者认为该条款是前三款规定的程序?其他规则?,不涉及处置股权的实质性权力。因此,公司章程中关于实体权利的规定不会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公司章程不得违反法律对股权转让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得退出公司,完全堵塞了股东转让股权的渠道,明显违背了公司的法律精神,不能作为判断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依据。
参考资料:
段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同意权?院校研究[J]。法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3)。
[2]肖海军。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J].政法论坛,2013(2)。
[3]朱晓娟,姚澜。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善意取得的一般结构[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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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赵旭东。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J].当代法律,2013(5)。
[6]刘俊海。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J].济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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